当前位置:

养老金与“丹书铁券”

来源:红网 作者:石飞 编辑:夏熊飞 2016-05-23 00:05:32
时刻新闻
—分享—
  养老金是不可侵犯的,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它犹如“丹书铁券”。
  
  丹书铁券,是皇权时代帝王颁赐给臣子的一种带有奖赏和盟约性质的信物或曰凭证,上面的信词用金填写,故也被称作“金书铁券”。
  
  丹书铁券并非历史传说,确有其物,并且是“惟一”。据史料记载,金书铁券长52厘米、宽29.8厘米、厚0.4厘米,上嵌楷书金字333个,券文明言“卿恕九死,子孙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责”。这是唐昭宗于乾宁四年(897年)赐予平叛功臣钱镠的。丹书铁券历经一千多年,曾七登天子之廷,一藏深山,三沉深水,几经周折,终为浙江嵊州长乐钱氏后裔收藏。历史上亲睹此物的帝王有宋太宗赵匡义、宋仁宗赵祯、宋神宗赵顼、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和清高宗爱新觉罗弘历六位,其中朱元璋御览两次。乾隆皇帝赏后归还时,赐特制的装券宝匣一只,还作“观铁券歌”诗文。新中国成立后,钱家将之捐赠给浙江省博物馆,后被移交给中国历史博物馆(现中国国家博物馆)。
  
  在民间,“金书铁券”被俗称为“免死牌”。“金书铁券”的主人,不仅享有“免死”权,而且其各种权利不因犯有过错被剥夺。我们国家没有废除死刑,任何人触犯刑法,犯了“死罪”,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权——“免死”。
  
  不过,当今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却能享受“免死”,犹如“金书铁券”。我们应该持这种态度。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俗称“退休费”。除非犯法被判徒刑入狱或被执行死刑,即便是犯罪服刑,刑满释放以后,应该续领准其领取养老金。还有一种情况,因为债务纠纷,经法院裁决,可以抵扣部分养老金(不可能是全部,须留有一定数额的生活费)。除上述情况外,任何缘由都不可以乱动退休人员的一分钱的养老金。
  
  因为我曾经在劳动部门工作多年,熟悉养老保险政策,常有朋友咨询相关政策问题。最近有位网友来电询问,他的养老金被组织部门责令每月降低150元是否合理?原因是他与党支书争吵一场,骂了几句脏话,影响不好,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对于这件事,我的看法是:人业已退休,职务和工作悉数终结,没有了工资,也就不存在给予任何政纪处分了。降职、降薪属于行政处分,退休人员无职无薪,还降什么呢?养老金不属于薪酬,行政处分没有降养老金之说。至于党纪处分,是党员就必须服从组织决定,组织关系不存在“退休”,终生持有。
  
  为什么组织无权停发或降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呢?道理既简单又浅显。前面已经说了,养老金不是薪酬。它既不是上天恩赐的馅饼,也不是社会慈善机构的施舍,而是自己在职工作期间的日积月累的“结晶”。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退休的,那是社会对自己几十年辛苦劳碌的反哺;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后退休的,那是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包括视同缴费)积累的返还,即“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从某种程度讲,养老金属于个人私有财产范畴。更何况,《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养老金的“私产”属性明晰了,那它就“神圣不可侵犯”,成了“丹书铁券”,党纪政纪都无权剥夺。这个“丹书铁券”是退休人员自己颁发给自己的,被国家宪法认可。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文/石飞

来源:红网

作者:石飞

编辑:夏熊飞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2016/05/23/3989712.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