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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乐场所不能游离监管之外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夏熊飞 2016-08-03 0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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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下正是闷热酷暑的三伏天,京城各大商场里的儿童游乐设施也迎来客流高峰。儿童游乐设施花样层出不穷,探险的、游艺的,竞技的……五花八门。但是,这些设施足够安全吗?记者近日走访发现,这些商场超市内外的儿童游乐设施的监管,尚是一块空白。(8月2日《北京青年报》)

  随着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和家长对宝宝健康成长的日益重视,室内小型儿童游乐园迎来了巨大商机,发挥了商场客流“发动机”的作用,大大促进了商场的消费,已成为大型购物中心的“标配”。但儿童游乐场所生意火爆的背后也暴露许多乱象:大多外包经营,导致责任扯皮;缺乏专人管理看护,卫生安全保障堪忧;“海洋球”等热门游乐设施难达质量标准,埋下安全隐患;缺乏“售后服务”,消费者事后维权往往“离园不认”;存在制度监管盲区,缺乏专门法律规范。

  种种乱象下,不但儿童卫生健康得不到保障,容易交叉感染呼吸道、肠道等传染病,一旦发生挤压、踩踏或者火灾、游乐设备损坏砸落等安全事故,后果更是不堪设想。严重威胁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少年儿童生命健康,亟待依法规范、强化监管。

  儿童游乐园发生卫生安全事故的,只要相应的消费票据齐全、受损事实清楚,法律的事后救济并不缺失,家长可以依据合同法、消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和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追究外包经营者、商场和游乐设备制造厂家的侵权责任,要求连带赔偿。

  但法律的事后维权救济仅仅是一种补救、慰藉,远不能防患于未然,唯有关口前移、强化监管、堵塞法律规定盲区,才是治本之策。

  目前,大型游乐设施具有国家安全标准,但小型儿童游乐设施无论是服务还是设施安全都没有标准,商场附设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并没有相关的安全规程,存在法律法规的空白。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共规定了7大类28小类公共场所,但没有将室内儿童游乐园划归入内,其既不属于文化娱乐场所,也不完全属于体育健身场所,没有强制性的卫生安全标准。游乐设施的消毒、清洗和卫生规范,只是经营者“自己说了算”。又如质监部门主要监管的是大型娱乐设施,室内小型儿童娱乐设施并不在其监管之列。

  安全标准缺失、法律规定空白,让应有的行政监管缺乏执法依据,但也不能消极无为,任由经营者游离在法律监管之外,侵害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必须强化职能监管,依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一是积极推动立法部门为法律打“补丁”,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提升执法监管的可操作性,为室内儿童游乐园的经营行为套上法治枷锁,杜绝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发生。

  二是工商、卫生、质量、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并执法联动,强化宣传监督。一方面要求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保障服务质量,确保儿童获得安全、开心的游乐体验。一方面建立常态检查机制,儿童游乐园经营资质是否齐全、游乐设备是否有合格证明和标识、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规范到位,消费霸王条款是否存在,都是重点检查内容。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是要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注意选择资质齐全、安全可靠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进行消费,并注意索取消费票据、保留证据,便于依法维权。

  文/符向军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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