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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暑期打工权益,岂能无法可依?

来源:红网 作者:杨雄 编辑:夏熊飞 2016-08-18 00: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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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理工学院贴吧近日爆料称,南阳理工学院300多名在校大学生暑期到瑞仪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打工。因所拿工资与中介承诺相差甚远,大学生们拒绝向中介缴纳管理费而遭到中介的恐吓,继而发生冲突。南阳理工学院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8月17日大河网)

  暑假对于如今的在校大学生而言,早已不是“宅”在家里悠闲惬意过活的日子了,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让象牙塔里的莘莘学子,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暑期打工、实习和参加社会实践。当梦想照进现实,却被现实残忍痛击。暑期打工的大学生不仅成了用工单位眼中的廉价劳动力,连最基本的财产生命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大学生暑期打工被骗财骗色的新闻也是层出不穷。

  虽然众多专家建议,大学上岗前一定要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报酬、支付办法、人身伤害赔付办法等细节要有明确规定,避免日后“扯皮”。的确,没有合同就没有保障的道理,人尽皆知。但现实情况是,劳动合同并非暑期打工的大学生想签就能签的。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大学生暑期打工,想要签署一份具有保障效应的劳动协议,并非那么容易,签与不签,选择权都在企业手里,大学生的处境非常被动。

  同样,就算大学生和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企业不签合同,也不会付出什么代价。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其中界定的双方主体只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属于劳动者,则不能适用该规定。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大学生作为“暑期工”,暑期打工所得的收入,并非其主要生活来源,只是用于学费、生活费等费用支出,更不是以此作为谋生手段。

  所以,不管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都不能让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签署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合同。没有合同就没有保障,用人单位再好的口头承诺都是纸上谈兵,大学生的权益远远得不到保障。

  在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实践能力和社会经验是就业的重要考量标准,因此,大学生会更加重视社会实践;学校也鼓励学生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将书本上的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所以,可以预见的是,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从课堂走向社会,掀起一波暑期打工的浪潮。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如果长期处于“空窗期”,监管执法将无据可循,大学生求助无门,由此将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文/杨雄

来源:红网

作者:杨雄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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