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高校开学已有快一个月的时间了,与高中不同,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活除了学习,学生有更多时间锻炼身体。但是最近,天津医科大学要求学生签署一份“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责任书”,引起学生的不满。责任书第四条规定,学生如果因测试造成或导致伤残、人身损失或死亡,学生及其家属放弃追究组织者赔偿的权利。“这不就是让我们签署意外死亡学校免责条款吗?”天津医科大学的学生认为。(9月27日澎湃新闻网)
校园内外发生学生安全事故,会让教育部门、学校背负巨大压力,为此要求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防护,并将安全责任分解传递,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生和家长,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这种心情可以理解。
但担心参加体测的学生出现意外伤亡事故,就要求学生签署所谓“责任书”,放弃追究组织者赔偿的权利,如此急急撇清高校责任的“生死状”,将学生生命安全置于事外,凸显冷血无情,悖逆学生安全保护本义和学校教育本旨,还涉嫌多重违法。
根据《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学校不但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也有保障学生在校园、教学区内人身安全的义务。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成年、未成年学生分别具有职责范围的“教育、管理、保护”的安全责任,或合理注意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等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从《合同法》角度看,上述“学校免责”的“生死状”也不符法律精神。因为《合同法》不但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也规定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而,无论是否签订免责“生死状”,无论学生及其家长之前是否承诺放弃责任追究,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学校对组织学生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均不能抽身事外,并不因一纸免责“生死状”的签署,就规避、免除了学校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而转嫁责任于家长和学生。同时,也不因学生不签“生死状”,就可拒绝学生参加体测这一教育部的规定动作,排除学生正常的安全保护和受教育权利。
可见,在对学生的安全保护上,法律自有明确规定,学校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无论学校与学生签不签免责书,法律都在那、规定都清楚。基于规避、免除学校自身责任的“生死状”,是涉嫌违法无效的“霸王条款”,不但有违教育宗旨,让学生和家长寒心,也因涉及违法、冷血等而显得弄巧成拙、多此一举。高校应该反思自身不足,提升教育责任心,并对学生安保加以改进完善。
文/符向军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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