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午,陕西兴平市影剧院广场,一场涉及17案29人的公开处理大会召开,现场引来众人围观。兴平市公安局就此事回应称,此次公开处理大会系当地政法委牵头举办,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共同参与,实际上是一场公捕公判大会。7日,兴平市政法委就此事回应称,召开公开处理大会与上级倡导的精神不一致,今后不再召开此类大会。(12月9日《新京报》)
公捕公判是公开逮捕、公开宣判,是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子的一种方式。实行公捕公判的原意是为了起到宣传教育和法律震慑的效果,也体现了相关部门坚决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和决心。然而,这样的执法形式从实施之初就备受争议,尤其在法学领域更是受到人们的诟病。其实,召开公捕公判大会不论是从法律还是从人情方面都不妥。
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然而,公捕公判的形式至今也没有退出舞台,在一些地区仍时有发生,惹得公众很是不满。譬如,近日陕西召开的公捕公判大会就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事后涉事单位回应称“召开公开处理大会与上级倡导的精神不一致,今后不再召开此类大会”,但仍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事实上,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况,其根本症结就在于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此外,将犯罪嫌疑人“示众”明显是对其人格的侮辱,罪犯也是人,公捕公判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那么,影响这么大的公捕公判为何会迟迟不彻底退出公众视线呢?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相关规制不够完善,使得有意公捕公判的部门轻而易举得以实施。其二,事后处置力度不足,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诚恳的道歉了事。事实上,光处置不问责,根本形不成威慑力。制度“没牙齿”,公捕公判实施者自然“有胆量”。
文/祖长云
来源:红网
作者:祖长云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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