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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法治理念需要勇于纠错、敢于担当

来源:红网 作者:穆远征 编辑:易木 2016-12-19 0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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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对祁锦坤重审改判无罪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各项赔偿金共计64万余元。该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送达赔偿请求人谭斯予、祁宇澔。(12月18日《湖南日报》)

  2008年4月1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祁锦坤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6月5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12月24日,祁锦坤在保外就医期间因患肺癌死亡。2015年11月24日,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一案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16年5月2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一案进行重审,改判无罪。

  这一决定,体现了司法机关再一次用实际行动自我纠错、敢于担当的勇气,以及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的理念。

  回顾近些年来各地纠正的错案,几乎都是此前在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的大原则大方向上出现了问题。对于本案,在此前的办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产生类似的证据“问题”。比如,在贷款抵押问题上,锦坤公司向银行抵押的从长沙某公司受让的设备,由于此前的合作协议中不仅包含了这些设备,还有职工就业等其他内容,因而使得这些设备的实际市场价值要高于面上价值。而在涉及湘潭市商业银行板塘支行的100万元贷款中,对于锦坤公司所提交的抵押物,银行也没有进行相应的价值评估与审核。这不仅暴露出现实中商业贷款活动中的问题,也为日后本案的办理埋下了一定隐患。

  另外,对于该笔贷款具有抵押担保和保证人担保的双重担保情节,基于证人的陈述,也由于银行内部的业务分工和银行相关人员的疏忽,导致该笔贷款在保证人还款之后未及时告知办案机关。除此以外,在贷款期满后,祁锦坤也有逃避债务外出躲债的情节,凡此种种,酿成了冤错案件,教训极为深刻。

  当然,尽管以上这些因素使得该案此前的办理过程中具有疑点或者误导判决的影响。但是,在当前法治理念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深入人心之际,我们在为当前司法机关的善于监督、勇于纠错、敢于担当而称赞,同时也要通过本案总结出值得反思的一些问题。

  一是严防对民间经济纠纷的违法刑事干预,否则不仅有损司法的权威,更会破坏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二是必须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前提和根本保证;三是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切实加强诉讼程序和制度改革,发挥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实质性,加强对辩护权的保障,对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形成真正有效的“倒逼”作用,实现规范侦查取证、审查起诉进而在审判环节实现公正裁决的效果;四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尤其是重视发挥检察机关在申诉控告中的作用,并保障法律监督权的刚性。通过以上措施,司法机关应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中承担起应有的职责,人民群众也得以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院基于对冤错案件的纠正,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了国家赔偿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表示道歉,必须予以肯定。

  文/穆远征

来源:红网

作者:穆远征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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