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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老年人新规凸显人性化追求

来源:红网 作者:王彬 编辑:林旻煜 2017-01-24 0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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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应对福建省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的需要,经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的家庭保障、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等都作出规定,还为独生子女作出“年满60周岁的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的规定。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6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1月23日 东南网)

  老年人的正当权益能得到较好的保障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这也是福建在发展中的追求。此次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是现实的最好证明。该文件还带有新的亮点,从而让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更有了现实保障,在细节中,尤其是其中的“子女带薪护理父母”新规,更凸显了人性化的追求,值得称赞。

  具体在医疗保障方面,条例明确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了养老金和医保支付水平,扩大了医保对养老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同时,条例明确还要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负担;完善社区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补助方面,则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

  这样的条例规定,与“子女带薪护理父母”的新规融合在一起,不仅强化了老年人的医疗保障,让他们的健康更多一层保护,也更少一份负担,而且还顾及到不同年龄段老年人的具体情况,全面而完善地考量他们的权益保障。并且还有一个逐渐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目标,可以说,这是在更接地气地推行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人性化的追求自然也孕育在其中。

  除了表面上的各种实际的福利,条例更注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也就是精神上的享受。这体现在子女孝顺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等方面上。比如,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还为独生子女作出“年满60周岁的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将面临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还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将受到重点监管。这更是充满着温情,充满着正能量,是在全心全意为老年人的养老权益着想,良苦用心可见一斑。

  新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更多元化、全面化,考虑精细,是在全心全意为老年人着想。希望这样温情的,充满人性化的条例能够早日获得成效,真正让老年人受益,实实在在地全面享受到社会发展的红利,进而将影响辐射全国,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的养老权益得到现实保障。

  文/王彬

来源:红网

作者:王彬

编辑:林旻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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