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河南精神病人持筷伤人致女精神患者三死一伤事故发生后,涉事医院洛宁大众医院在给上级管理部门的汇报材料中称,“当班人员既没有违反操作规范,又尽心尽力,多次验证保护,没有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病人是奇才和怪人),才造成重大事故。”(4月5日 澎湃新闻网)
作为一家有资质的精神病收治医院,看护好精神病人,避免发生人身财产安全意外事故,本是基本职责。没有看护好精神病人,导致精神病人持筷伤人严重事故,涉事精神病院不是认真悔过、积极善后,不从自身监护失职找原因,却拿“病人是奇才和怪人”来搪塞辩护,还大玩法律概念,拿“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来推脱责任,真是脑洞大开,令人瞠目。
精神病患尤其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本来就是“怪人”,发生任何攻击他人、损毁财产的安全事故都有可能,甚至是大概率事件。对此,专业的精神病院应该心知肚明,早有预判,并及时严格做好监管防控措施,以防万一,丝毫不可放松懈怠。
民法上,按当事人主观心态不同,过错责任分为故意、过失两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有希望、放任的态度,而不积极防范,构成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过错;明知危害结果会发生却轻信能够避免,而未予高度重视,导致不利后果发生,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过错;应该预见到危害结果会发生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防范,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过错。
涉事医院在收治肇事患者并对其做精神检查时,就发现其有危险迹象,即应明知或预知其会发生攻击他人、损毁财产的危害事故,并就此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以万全之策防范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强调“当班人员既没有违反操作规范,又尽心尽力,多次验证保护,没有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其实质,起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发生“精神病人持筷伤人”事故,令人心情沉重,并对无法控制自己的精神病人产生同情,同时深感社会、医院对精神病患救治监护的职责重大和使命艰巨。涉事精神病院不是痛定思痛、吸取教训,却拿“病人是奇才和怪人”说事,颇具戏谑轻慢意味,奇葩之外,更缺失生命敬畏和人文关怀。
而所谓的“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是一项合同免责条款,本意指突发战争、车祸等意外事件或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使得当事人无法预见、避免、控制、克服,以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的责任可以免除等。精神病人会伤人,本非意外,更非自然灾害,只要真的“尽心尽力”,医院也完全可以预见、避免、控制和克服,把精神病人伤人事故责任推给“奇才怪人”和不可抗力,不但理由奇葩雷人,更是毫无反思精神和责任心可言。
文/符向军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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