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超标车辆新规:板子不能只打车主屁股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王俞 2017-05-03 00:02:54
时刻新闻
—分享—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增加了“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6063”。新的代码自5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驾驶人如有违反,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5月2日《宁波晚报》)

  让排放不合格的车辆上路,危害显而易见——污染空气、损害环境,祸害大众的健康。相关部门专门增加打击措施,对“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说不,是对人们环境诉求、健康诉求的积极回应。可是,从新规里我们看到的是“仅仅打了车主的屁股”,这样的处理模式公平吗?

  有人觉得,排放不合格车辆的拥有者是车主,不罚车主罚谁?表面看,这是有道理的。然而,车辆排放不合格,背后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

  先说汽车厂家。有一个事实是需要直面的,有些新车在出厂时,其排放就不合格。2016年有关部门曾调查披露,有的汽车虽然张贴了环保标志,但是在新车入户“体检”时,却被发现尾气排放不达标。这说明在汽车出厂时,有些监管是走了形式的。对于尾气原本就不达标的新车,无疑要打一打汽车厂家的屁股。

  再说燃油公司。汽车尾气排放能否达标,燃油质量的优劣也是影响因素之一。试问,如果车主购买的车没有问题,只因使用了不合格燃油而导致排放不合格,如此难道也只打车主的屁股吗?

  此外,还有审核部门。如车主未驾车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检验,蓄意放纵排放不合格的车辆上路,那毫无疑问一定要处罚车主。但是,如果车主按要求到有关部门进行了审核,而检验的结果是“排放合格”,实际上路却又不达标,那么责任又在谁呢?把排放不合格的车辆放出关口的监管部门,显然应该挨挨板子。

  针对排放不合格车辆的新规,是个不错的管理制度,但在执法时一定要区分清楚各方责任,板子千万不能打错了屁股。

  文/郭元鹏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王俞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2017/05/03/4282206.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