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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理解“拒收人民币现金违法”

来源:红网 作者:张贵峰 编辑:夏熊飞 2017-08-05 00: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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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商家拒收现金,只接受移动支付方式时,到底有没有违法呢?接近央行人士日前向记者表示,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商家拒收人民币现金属于违法行为。该条例第三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8月3日《上海证券报》)

  “拒收人民币现金违法”,尽管对于这一问题,舆论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和解读,但笔者仍然倾向认为,这是完全合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一个判断。因为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法》不仅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而且《条例》还进一步指出,“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这意味着,依据现行国家法规,作为国家法定货币的人民币的基本物理形态,实际上就是“包括纸币和硬币”的“人民币现金”,而并非在此基础上衍生的以“移动支付”等形式存在的电子货币。因此,“拒收人民币现金”在很大程度事实上就等于是“拒收人民币”。这正像相关人士指出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就是我们钱包里的纸币”。

  当然,强调“拒收人民币现金违法”,并不意味着,不应倡导支持“移动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更不意味着,不认同此类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先进性、便利性,而真正想强调的只是,倡导推广,并不等于可以强制人们只能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更不等于,可以因此“拒收人民币现金”,逾越法律界限。

  此外,还应看到,在“移动支付”等非现金支付快速发展、“无现金社会”渐成趋势潮流的当下,之所以仍要强调“拒收人民币现金违法”,不仅关乎相关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其背后作为法定货币的人民币现金的权威性,实际上也同样关乎消费的权益福祉,一方面,即便是在“移动支付”等非现金支付快速发展的今天,一些消费群体如老年人,仍可能更习惯“现金支付”;而且,相比非现金支付,现金支付其实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毫无优势的,如在小额当面交易中,现金支付就不仅更为简单,也能有效规避非现金交易可能存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律简单“拒收现金”,势必反而会给人们的支付交易带来某些不便;另一方面,对于任何消费者来说,无论“现金”还是“非现金支付”,实际上都是他们有权自主选择的支付方式。因此,如果“只接受移动支付方式”,势必会无形中剥夺这种消费选择权。

  当然,尽管“拒收人民币现金”确实违法,但要想充分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目前在现实中又是存在明显难度的。如《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规虽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但却并没有进一步规定配套的罚则,这正像此前有地方监管部门表示的,“尚未有具体的法规进行惩处”。另一方面,现实中,“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也远不止商家,许多地方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同样不乏类似现象。如据最近媒体报道,在广州许多公共服务机构,如车管所、房产交易中心,即便十几块钱工本费,也均“谢绝现金”。

  有鉴于此,要想落实“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立法,尽快为“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制定相应的配套罚则,以提高相关法规的可执行性;另一方面,在执行“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上,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应充分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在支持推广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同时,也充分保证现金支付通道的畅通。这诚如此前有法律人士指出的,相对于商家的行为,公共服务机构拒收现金的行为更加“恶劣”,“公共服务机构不收现金,方便的是自己,违反了便民的准则,更应该改进服务”。

  文/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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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贵峰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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