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晚上6点半,青岛交警市南大队的多位民警来到了青岛市八大峡广场东侧的几条马路路口,在这里摆放起了禁止通行的标识。从当晚开始,青岛交警市南大队每天都将对这几条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禁止机动车行驶,而供市民和几个“暴走团”步行,这样的举措是否合适,引发社会激烈讨论。(8月28日中国青年网)
青岛部分路段限行给“暴走团”让路,你怎么看?红辣椒评论作者互动平台——时评人家论坛设置“时论锋会”辩论帖,红辣椒评论作者及广大网民纷纷发表观点。感谢各位作者及广大网友的支持与热情参与。经红辣椒评论编辑整理,主要观点如下:
正方:禁行路段夜间车辆较少,这一举措是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照顾了“暴走族”的利益。再则,《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没啥不妥。
图八木:为这样的行动点赞,这才是以人为本,同时也能够倡导大家绿色出行。
钟欣文:给“暴走团”让路,体现出了对民生需求的积极回应,在最大的可能范围内释放了职能部门的执法弹性与政策善意。
青锋:如果仅仅强调马路是为机动车而建,那相应地就是用机动车通行剥夺了人们走路的权力。按照时下不少人推崇的公平原则,是不是也有失公平?而交通管理部门在特定时段把路权让渡给锻炼的市民,应该说是对路权的合理调节,是公平的再分配。
反方:让机动车为“暴走团”让路,因一个群体的利益去损害另一群体的利益,侵犯了机动车驾驶人的权利。不妥。
李兆清:马路是大家的,属于公共场合。“暴走团”暴走需要地方可以理解,但不能侵犯机动车司机的权益。暴走团要走,机动车也要开,这两者之间不应该天然地隔开。只要“暴走团”、机动车司机都能遵守交通规则,完全没有必要这么做。简单地让机动车为“暴走团”让路,是一刀切的懒政思维。
楚彧:全民健身是好事,得支持。但广场舞、“暴走团”的时兴及至备受诟病,实在也显现出了此种健身方式对公共资源的占取形式值得商榷。真的不明白,因为要暴走健身,就可以理直气壮、浩浩荡荡地走在机动车道上吗?公安机关对于“限行”的“于法有据”,也须认真斟酌。《交法》中关于“限行”“禁行”的规定,并不是说为了满足少部分人的“健身需要”可以特别“限行”“禁行”。总之,擅作主张的“限行”,表面上看是人性化服务,实则是一种投机迎合和对《交法》的亵渎。
岩中玉:“暴走团”的蛮横不可骄纵,不应以牺牲大部分驾驶人的权利而满足少部分健身人的欲望,公园才是给大家自由活动的健身场所,不应以“健身”“百姓诉求”这样冠冕堂皇的理由侵占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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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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