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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雷同取消成绩,岂不成了疑罪从有?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夏熊飞 2017-12-31 0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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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试第三、面试第一、体检合格,刘伶在2017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中成绩优秀,但8月30日,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告知: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被判定为雷同试卷,成绩取消。之后她从口头抗议到书面申诉再到向天津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皆无济于事。对于她一再要求看到用于取证的监控录像,人才考评中心表示:由于时间太长,监控已失效无法查看。日前,她在河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自己讨个公道。”(12月29日《中国青年报》)

  胡适先生说:“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但单以判定试卷雷同就取消考试成绩,是只有六七分证据,却做了十分的事。

  去年国家公务员局等三机构出台《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其第9条规定: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作弊行为成立的,取消考试成绩并视情禁考5年或终身禁考;而单是判定试卷雷同,并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作弊行为成立的,则只取消考试成绩。就后者而言,未免有“宁可错抓,绝不错放”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之嫌。刘伶也正以此被取消考试成绩。

  所谓雷同,顾名思义,不应有的相同。雷同试卷,大概率地指向作弊行为,但也并非绝对,并不排除例外情形的发生。譬如,误判导致的雷同,巧合导致的雷同等等。又或者,张三抄袭了李四,但李四只顾埋头专注答卷,并未察觉,俩人间并不存在串通勾连;那么,若无辜李四也要因张三的抄袭所致试卷雷同受罚,被捆绑取消考试成绩,岂不冤哉?人才考评中心指刘伶试卷为“同考场同排左右相邻雷同”;刘伶意思即可能他人抄了她的,但她并没抄他人的,并很想知道究竟她是和谁“试卷雷同”。

  “宁可错抓,绝不错放”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自属“试卷雷同取消成绩”为人诟病处之一;而刘伶所面临的,还有一经判定试卷雷同取消成绩后的维权渠道狭窄问题。

  固然,上述办法第18条是规定: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貌似权利救济渠道并不缺失。但是,无论是刘伶要求鉴别比对雷同试卷,还是要求调取考场监控录像、考场记录等,都是吃了闭门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本有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相关部门判定试卷雷同的种种材料、依据,无疑属其在履职过程中所采集的政府信息;而一旦判定试卷雷同取消成绩,事关就业、前程、名誉等,此类信息自亦可谓和涉事考生切身利益紧密攸关;故而,本有依法向涉事考生公开的必要。但相关部门无论对雷同试卷比对诉求,还是对考场监控调阅诉求,都一概拒斥,秘而不宣;那么,涉事考生在维权时又以何为据呢?就是要自证清白都不可能。

  公考的严肃性须维护,对考场舞弊行为须坚决严厉打击,毋庸赘言;但考生的考试、就业、名誉等权利,亦须予以充分尊重。要对考生作出处理,就该拿出其作弊的确凿证据;而不是“宁可错抓,绝不错放”去搞起“疑罪从有”的有罪推定。凡事过犹不及,“试卷雷同取消成绩”推行一年多来,招致质疑不断讼争屡屡,或也正侧证了其确有矫枉过正之处,亟需重加审视、调整。

  判定试卷雷同,只宜作为追查舞弊按图索骥的线索,而不适合拿来作为取消考试成绩的直接依据。试卷雷同疑似作弊,和作弊行为证据确凿,终究是两回事情。

  文/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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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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