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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小偷照片,我们离法治社会还有多远?

来源:红网 作者:宋慧春 编辑:田德政 2018-07-06 23: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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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一小区曾发生多起盗窃案,小偷被警方抓住后,愤怒的居民将小偷照片打印出来张贴在小区门口,以期形成震慑和警告。小区居民大多对此表示认同,但也有路人认为不妥,认为此举涉嫌侵犯小偷人格尊严权。(7月5日《华西都市报》)

  事实上,对小偷“张榜示众”的案例不在少数。据新华网报道,2003年,在成都一家超市的入口,竖起了一面公告牌,上面是10个涉嫌偷窃者的照片。这种现象在其他地方也多次出现过。温州一家商场曾把几个小偷的“落魄”模样公之于众,深圳的公交站牌上也赫然出现21个小偷的头像。而从当时的警示作用看,效果似乎还不错。

  这些行为一经披露,都会引起广泛的争议。不过道德的归道德,古时我国就有把罪犯“游街示众”警示民众的法律和风尚,相信在今天民众仍然对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张榜示众”具有强烈偏好,同时我们也相信,有些人可能是触犯法律而不自知的。

  2008年5月,有关媒体披露了发生在美国的一起“示众事件”:在美国亚拉巴马州阿塔拉城,法官判处了一位偷盗的中年妇女,在脖子上挂一块写着:“我是小偷,我偷了沃尔玛的东西”的牌子站在沃尔玛超市入口,迎来送往接受民众目光的“洗礼”。当然,她因此免除60天的监禁。在法治发达的美国,尚且有“张榜示众”的现象,可见无论古今中外,人们心中普遍内存着羞辱、报复罪犯,警示违法犯罪分子的朴素情感。而法治社会,需要人人参与,过多批判其“张榜示众”行为,会极大挫伤民众的这种朴素情感,打击民众们参与打击违法犯罪的积极性,更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当然,法律的归法律。从法律的角度看,那些被抓了现行的小偷,还只是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审判和处罚,他们仍然拥有一切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在内的公民权。民众们对小偷“张榜示众”若是越过了法律的界线,该得到怎样的惩处还得受到怎样的惩处。

  从大多数民众们对张贴小偷照片行为的认同可以看到,这种对法律认知模糊的行为并非个体行为,而是大多数人的共同行为。可见,我们的社会离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距离。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该具有成熟的法治精神,法治社会需要公民对法律至上的地位具有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纠纷的习惯和意识。

  在此事件中,相较于批判民众们张贴小偷照片做法如何,我们不如着力在民众中培养敬畏法律、信靠法律、信仰法律的法治观念。只有人人敬畏法律,才能从根源上减少和阻断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只有人人信靠法律,相信法律对罪犯的惩处,才不会有张贴小偷照片、私刑殴打小偷等私自处理罪犯的行为;而也只有人人信仰法律,社会上才会有更多的情感得到把控,更多的法制自由运行。只有法治观念越普及,类似这样的“张榜示众”行为才越无必要。

  意大利著名的法理学家贝卡利亚曾说过,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什么时候我们的公民身上体现了法律,什么时候就是真正的法治社会。通过此事件,一方面,我们该思考我国社会距离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多远,为建设法治社会,我们该付出怎么样的努力,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相信,我们一直在为法治社会而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我们一直在路上。

  文/宋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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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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