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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罚款”的困惑需要法律破解

来源:红网 作者:曲征 编辑:田德政 2018-08-17 23: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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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商丘柘城县7月5日召开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动员会,该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于当日全面启动。社会抚养费由县卫生计生委或县卫生计生委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征收,征收人群主要面向全县三孩以及以上家庭,征收标准为夫妻双方上一年度纯收入的三倍。柘城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对三孩及以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符合国家规定。(8月16日《华商报》)

  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许多人认为,在目前全面放开二孩已成为现实、全面放开多胎生育只是时间问题的语境之下,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即人们所说的“超生罚款”显得很不合时宜。

  目前,人们的普遍感觉是,人口生育政策越来越宽松、开明。一些地方的人口生育政策更加超前。比如,陕西省统计局近日发布的《人口发展报告》提出“适时全面放开计划生育,出台鼓励生育措施,通过对生育进行补贴奖励等方式提高生育意愿”。而辽宁省近日发布的《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提出,辽宁将完善生育家庭税收、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探索对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更多奖励政策,以减轻生养子女负担。

  之所以人口政策越来越宽松,鼓励生育政策疑似井喷,原因就是我国老龄化现象加剧,人口红利正在加速消失,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出生人口1723万人,比2016年减少了63万人,所以我们面临的问题不是出生压力,而是不愿生育的压力。

  也因此,在如此氛围之下,柘城县对三孩及以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就必然引发人们关注与热议,质疑与反对的声音也就特别多。

  不过,尽管反对与质疑声音特别多,但是正如该县回应的那样,对三孩及以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符合国家规定,“违反政策的事,我们肯定不会干。”

  该县如此回应也不是没有道理,毕竟,现在放开的是“二孩生育”而不是“三孩”以及多胎生育。尤其是,从国家法律法规角度来说,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显然,这个“管理办法”支持征收社会抚养费。而2016年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柘城县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很多年。

  此外,尽管计划生育政策越来越宽松,但是,主管部门内部并没有很明确的文件规定现在不再收取社会抚养费,且计划生育条例也没有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所以从法律与政策角度,社会抚养费是可以征收的。

  这就使柘城县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计生政策可以收取抚养费,另一方面,在计生政策越来越宽松开明的语境之下,收取抚养费肯定面临着人们不解、质疑甚至抵触的情绪与做法。相信这种两难局面,不只是柘城县一个地方的困惑,其他地方也会遇到如此局面。

  说来说去,还是法律法规与计生政策相对滞后造成了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面对生育政策的不断变化,相关的法律、政策也应随之变化,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最起码,对于该不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得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以方便基层执行者能够理直气壮地进行工作,同时也让群众明晓是非,给自己究竟交不交抚养费找到可靠的依据和理由。

  文/曲征

来源:红网

作者:曲征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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