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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先删同事微信”,信任不该是易碎的玻璃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田德政 2018-11-19 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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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7日,距离事情发生已经4个多月,四川省一家企业的离职员工王先生仍然愤慨不已。7月26日,王先生在就职3年多的保险公司离职时,领导要求他先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王先生表示,当时为了尽快辞职,便删掉了同事微信,但事后意识到,公司领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目前,王先生要求对方道歉。(11月18日《北京青年报》)

  提出辞职申请的时候,这家保险公司提出一个要求:必须删除同事的微信,方能签字。为了能尽快辞职,这位职工签署了同意二字。可是,后来他又很气愤,“辞职先删除同事微信”不是侵犯了自己的基本权益吗?

  对此,王先生的领导寇女士回应,她确实要求王先生删除微信中的同事,但不是强制的,而是征得了同意。这样的说法显然是无理狡辩三分。如果不是拿着“不删除就不准辞职”的武器威逼,王先生会主动签署?签署同意二字,表面上看是王先生的意愿,其实是违背了意愿的,这并非是王先生的本义。

  从事某个行业,在某个单位任职,很少有“一辈子的坚守”。尤其是在企业就业,辞职、跳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别说是企业了,即便是“风不打头雨不打脸”安逸的公职单位,也会有辞职现象。再说了,如今是一个人群流动很大的时代,换个单位、换个职业也是十分正常的事。

  当然,要求“辞职先删除同事微信”,对于这家保险公司来说,也是有自己担忧的,其担忧也不是毫无道理。他们担心,这位职工辞职之后,到竞争对手那里就业,可能因为与“以往的同事”保持联系,挖了自己的墙脚,带走了业务,拐走了职工。这种担忧可以理解。俗话说“防人之心不可无”,这其实也是对的。但是“防人之心不可无”也不能滥用。就像“辞职先删除同事微信”的做法就太极端了。

  一个是,单位的同事可能已经成为了好朋友,辞职了朋友依然存在,岂能辞职了就不允许他们“继续做朋友”,就得和“以往的同事”成为仇人?这不是理智的做法。一个是,删除了微信,就能不被挖墙脚了?也未必,联系的方式不是只有微信一个渠道。没有微信可以联系了,就不会打电话了?就不会约到一起见个面了?正确做法是形成企业凝聚力,让职工有家的感觉,这样职工就不会“吃里扒外”了。

  微信涉及个人的通讯权,每个人的通讯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属于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外人不能任意干预。所以在事件中,要求删除同事微信这件事本身是没有道理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辞职先删同事微信”,信任成了易碎的玻璃?其实,多些信任,和辞职的职工成为朋友,才是最正确的做法,互相支持比互相拆台要好。防人之心不能过度。

  文/郭元鹏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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