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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爆炸案”,比自杀更可悲的是殃及无辜

来源:红网 作者:孔德淇 编辑:田德政 2019-01-26 19: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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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5日15时许,长春市红旗街万达购物广场发生爆炸,致1人死亡、1人受伤。今天下午警方通报案情:犯罪嫌疑人郭某涛身患癌症,在松原市将与其有经济纠纷的男子谷某某杀死后,于1月25日中午驾车来到长春市,在红旗街万达广场炸毁其停在地下停车场的小轿车,随后在公寓楼30层租住房内引爆自制爆炸物身亡。(1月26日《新京报》)

  该男子是悲观厌世,抑或畏罪自杀,我们暂不得而知。根据目前警方查证的消息,推断其引爆炸药只是想炸毁本人。也许是男子低估了爆炸的威力,不仅摧毁了自己的肉身,爆炸产生的巨大冲击波还殃及公共停车场、租住房屋,并且造成了人员受伤。

  不到万不得已,相信无人愿以此般极端的方式自结生命。生活的现实意义不仅在于舒适和余裕,更包括经历犯错、忍受病痛折磨。遗憾的是,面对缠身疾病和即将降临的法律制裁,男子在生命面前胆怯了。男子用自制的爆炸物亲手为自己导演了一幕悲剧,一个曾经的生命在爆炸声中灰飞烟灭,他想把一切的感受和自己一同埋葬,但同时也丢下了责任、义务。

  死者为大,我们或许不应过度谴责一位已逝之人。但站在责任道义上,不得不说,自杀虽是个人选择,不代表即可牺牲社会秩序为代价,逾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为自己不再痛苦,一心求死,男子在人员聚集场所,不加考虑周遭环境和人群将为其苦难和伤痛付出何种代价,以带有杀伤力的爆炸殉身,留给世人的心灵悸动无疑太沉重了。其行为无论动机如何,都是异乎寻常、懦弱并且违反人道主义的,是对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即使这样的人身患重病,也不甚值得他人怜悯和为其辩解,相反要坚决声讨。

  事件还应回到法律层面。国家对爆炸物管理非常严格,男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作炸药,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安机关已初步勘查为刑事案件。如今,尽管犯罪嫌疑人既死,免于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被追究,如该嫌疑人有合法继承人,则应由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文/孔德淇

来源:红网

作者:孔德淇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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