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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罚而不改”必须严惩追究刑责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田德政 2019-02-21 16: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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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难点问题做了判定,其中包括明确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月20日 中新网)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备受关注和重视,各级各地政府和环保监督部门采取多种整治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环境污染违规违法行为,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少数企业违规超标排放受过行政处罚后不整改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对此,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对排污“罚而不改”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望破解治污难题。这项整治措施必将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将警示一些违规违法排污的企业赶快“悬崖勒马”,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其实,为应付各类环保监督检查,许多企业都按照环保标准安装了治污设施。但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常常将治污设施当做摆设,仅在环保检查时启动做做样子,只要环保执法人员一离开,立马关停治污设施,在平时则大肆超标排污。一部分地方政府则从本地经济发展或税收等方面考虑,虽然对当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心知肚明,但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过问、不处罚。这种现象,让不少排污企业蒙混过关,逃避了应有的制裁和处罚。以上是导致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屡查难禁的重要原因。

如今,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查处和问责力度都很大,但为何还是有一部分企业在受到处罚后,依然我行我素继续排污呢?究其原因,恐怕还是违法成本较低,相比巨额经济利润,罚款仅仅是“九牛一毛”,而问责又是“自罚三杯”式的惩罚,当然起不了多大的惩戒作用。此次,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排污“罚而不改”可能带来牢狱之灾,仿佛是悬在违法者头上的一把利剑,将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企业负责人在权衡利弊后,便会彻底打消排污的念头,不敢再越环境违法“雷池”一步。

生态环境治理刻不容缓,破解环境污染治理的难题,一方面,环保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施以重拳,坚决纠正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让违法者特别是“罚而不改”的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追究,绝不姑息养奸;另一方面,对屡屡发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地方,不仅要追究违法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还应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一些充当“保护伞”的地方政府或领导,要严肃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存在利益关联或腐败行为的予以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才会变得天更蓝、水更清。

文/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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