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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的随手拍也该被奖励

来源:红网 作者:宋鹏伟 编辑:田德政 2019-02-27 16: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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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紧急通知在济南人的朋友圈刷屏,曝光一个小伙子在天桥上专门拍摄掉头车辆压实线的行为,并称朋友已被罚200,扣三分。当地交警回应称,并不鼓励职业举报,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职业举报一经查实不予奖励。(2月26日 澎湃新闻)

鼓励随手拍违法驾驶,却不鼓励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举报,当地交警部门的逻辑有些莫名其妙。这不禁让人想起了职业打假人,也存在着是否被认定为一般消费者的争议,真正的问题是,如何来判定他们的目的?依据的标准又是哪些?

有奖举报,全民参与,随手拍的正面效应毋庸置疑,将会有力地缓解警力不足和监控不够的难题,让交通违法行为陷入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当然,争议也不少,首先即是普通人能否参与执法的问题,毕竟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有”。之前广州、武汉等地推行的随手拍之所以被废除,就是这些争议难以应对。譬如广州的法院就曾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将市民拍摄到的照片作为证据不合法。另一个现实背景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今后我国将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合同工、临时工也将调离执法岗位。某种程度上说,对于执法主体资质的严格限定,就是为了避免钓鱼执法、暴力执法等乱象的出现,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

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过,既然硬着头皮展开了,还自我宣传“2018年接收举报线索10万余条,落实处罚4.6万余条,发放奖金71万余元,举报成功率接近半数,已远超国内平均水平……”,那就说明自认为没错,大胆探索也算可以积累些经验教训。然而,为何要将职业举报排除在外,却没有一个清晰合理的解释。举报违法是公民义务不假,但之所以很多部门祭出有奖举报,不就是为了鼓励大家的积极性吗?莫非这个积极性还须被限定在一个你们理想的范围?太积极了也不行?

以营利为目的,很可能最终不盈利;不以营利为目的,结果却可能是盈利的。哪个举报是出于公心,哪个又是出于私欲?至于职业举报,更是诛心之论,根本不可能有客观标准。譬如,将举报人是否有正当职业作为标准明显不妥,以所获奖金的数量来判定更不科学——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维护公众出行安全,错哪儿了?因此,这条规定既不合理,更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腹诽一下,有关部门的考虑可能是这样的:既希望公民的参与可以加强执法力度,又不希望动静闹得太大,更害怕尺度不一导致可能的冲突。毕竟,个人举报没有执法公平的概念,如果有人对特定地点或特定车辆“死咬不放”,极易引发纠纷。进一步说,执法本就存在弹性,对于某些因规划不合理、设施不完善产生的违法行为,很多时候执法者是弹性对待的,但随手拍却不管这些。凡此种种,都是随手拍天然存在的某些弊端,但只要还执行一天,就不该对特定群体区别对待——违法是正经违法,取证也无瑕疵,凭什么不奖励?该重奖才是。

文/宋鹏伟

来源:红网

作者:宋鹏伟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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