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讽刺打人干部被拘,谁容不下“尖锐批评”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张瑜 2019-04-20 15: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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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黄先生曝料:4月2日,他被家乡云南镇雄县警方跨省从打工地广州市押回拘留14日,理由是寻衅滋事,证据则是他两年前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个帖子讽刺了家乡碗厂镇政府。4月18日,镇雄县警方回应确认了此事。(4月19日 津云新闻)

以寻衅滋事之名,将黄先生跨省拘留14日,镇雄县警方的这一“手笔”,真是令人瞠目结舌。

公民有言论自由;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这分别为《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明文规定。

黄先生所发网帖所涉之事是:2017年7月8日,碗厂镇政府的10多名男子,持铲子、锄头、长棍将村民龙安友追打、围殴致伤,共计5根肋骨骨折。有视频有真相,当时目击者所拍录视频在网上热传 ;随后7月11日当地媒体云南网也跟进作了题为《云南镇雄一男子被围殴打断多根肋骨 ,家属称打人者是镇政府的人》的报道。镇雄县相关部门回应时称“事件正在核查中,具体情况还不清楚”,但并未否认;碗厂镇政府相关人员也看望了伤者。

黄先生据此编写、发布了“洋铲\锄头\碗厂干部抓起就开揍\打得那\龙安友\肋骨骨折头破血流\无法\无天\打人之后就被车送走……”云云的歌谣。这属于文艺创作的范畴;其内容并无任何失实之处,只不过是在以文艺的方式对打人干部进行批评罢了,纯属正常的公民监督权利行使行为。

当地官方一知情人士表示:黄某发布改编歌曲,其中使用了一些带有主观色彩的言辞,给当地政府部门带来了负面影响,“如果客观描述新闻事件,没有加上个人情绪描述,就不构成寻衅滋事。”这逻辑真让人匪夷所思。难道干部打人打得,还不让民众对此表达愤怒之情了?究竟是民众批评打人干部败坏政府形象?还是干部打人败坏政府形象?

且不说黄先生发布改编歌谣无涉寻衅滋事,退一步说,假如涉嫌,也没有时隔两年“秋后算账”的道理。因为,早过了追究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固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5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是,只要发布的信息,内容属实,那就无论刑事犯罪,还是一般性治安违法,都挨不上边。

当地警方将黄先生以寻衅滋事之名,跨省抓回拘留14天,纯属滥用警力资源的滥权行为,且有公权打击报复之嫌。

而据黄先生表示,在抓他时,警方曾对他说:当地政府认为他发的负面消息太多了,让媒体记者得到了关于镇雄负面新闻线索,如果再发还要抓。这或许给这起离谱的跨省拘捕事件,提供了合乎逻辑的解释。

黄先生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以公益类文章居多;所谓的“负面消息”只占少数,又分两类。一类是以媒体新闻报道为依据的;一类则是发布后引起媒体关注并报道的,相当于公开爆料,提供新闻线索。而既经媒体采访核实并报道,则说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当地政府不去勠力解决存在的现实问题;倒要把反映问题的人给先解决了,以起到杀鸡儆猴的恫吓作用。这般的讳疾忌医,抵制、打压民众监督及媒体监督,着实令人震惊。

微观言之,这是对涉事民众监督权、人身自由权的悍然侵犯、践踏,并会对媒体的正常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工作造成干扰;宏观言之,这般做法,只会堵塞言路,破坏干群关系,给官民良性互动设置梗阻,最终使当地的施政治理行为失去可靠凭依。这显然与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屡次三番提出的“要容得下尖锐的批评”“要鼓励群众批评政府”的谆谆告诫相违背。

故此,当地上级政府相关部门理应及时介入事件调查,对当地警方跨省拘留黄先生的错误做法进行纠正;尤其是,要查清这起离谱跨省拘留事件的幕后驱动者,依法依纪进行严肃问责。如此,方能以儆效尤,挽回不良后果。

文/于立生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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