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公园乱扔垃圾,浙江衢州的朱先生被政府部门纳入“失礼人员”。当地市文明办将一份《失礼抄告单》送至其所在村的村委会,并张贴在村内宣传栏曝光台处,事后还组织该朱先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该事件的新闻视频、朱先生道歉视频,在该市市区户外大屏、公交车车载视频滚动播放。此外,朱先生的失礼行为还被纳入个人诚信档案。(4月19日 澎湃新闻网)
在公园里乱扔垃圾是对公共环境的破坏。这类看似很小的问题,由于长期且广泛存在,逐渐成了令公众烦扰的“顽疾”。衢州有关部门果断出手,对犯事者施以严厉惩处,展现出了“解民忧”的积极姿态。只不过,相关的手段方法,恐怕大大值得商榷。
近年来,将卖淫女游街,公布小偷照片,类似的行为常常引发舆论热议,而一个逐渐达成的社会共识是,即便是违法之人,也有包括肖像权在内的人格尊严权利。事实上,在不少罪犯“露脸”的电视新闻中,我们也能看到其面部是有马赛克的。
公共场所乱丢垃圾,这种行为当然不值得肯定,也理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公民就因此而丧失了人格尊严权。有关部门拍摄并传播当事人道歉的视频,给其带来人格尊严上的损伤,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授权和依据的。
再则,对于乱丢垃圾的“失礼”行为,将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这项措施同样难逃质疑。所谓诚信,即诚实守信。正如有专家指出的,人与人或人与单位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围绕某项事情达成协议——双方有了这层关系,才有了谈论诚信与否的前提。
法律与公民,并非“人与人”或“人与单位”的关系。抛开这一点不说,即便法律“有言在先”,禁止公民乱丢垃圾,但这也是单方面的强制规定,并非与公民的“约定”。而某人不丢垃圾,不是因为跟法律“有言在先”,而只是因为法律有此规定。公民是否乱丢垃圾,从逻辑上来说,并不涉及“践约”或“背诺”的诚信问题。
乱丢垃圾“失礼”,惩戒手段不能“失理”。对于有关部门而言,遵照法律规定办事,才能赢得公众的认可。
当然,无论是拍摄传播道歉视频,还是将乱丢垃圾与诚信挂钩,衢州当地有关部门之所以“剑走偏锋”,恐怕也有其无奈之处。比如,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执法部门难以有力遏制乱丢垃圾的行为。只不过,即便如此,也不应僭越法律轨道。着眼立法程序,推动法律修订,恐怕才是正途。
文/张隐曜
来源:红网
作者:张隐曜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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