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非法捕捞被判“生态补偿”是个好办法

来源:红网 作者:廖卫芳 编辑:张瑜 2019-10-23 16:28:01
时刻新闻
—分享—

不久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庭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对损失的赔付,对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渔获物,依法予以没收。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钱某某偿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生态补偿金15490.94元及评估鉴定费3000元。(10月23日《安庆晚报》)

据报道,受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徽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钱某某在禁渔期使用非法渔具捕捞导致的生态损失进行评估,认为钱某某在禁渔期的长江安庆段白荡闸口附近水域采用灭绝式电捕手段捕鱼,其行为具有破坏渔业资源、降低长江生物多样性、破坏长江生态、威胁鱼种生存和种群繁衍的生态风险,从维护长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角度考虑,需对长江安庆段白荡闸口附近水域进行生态补偿,以恢复该区域生态损害;采用缴纳生态补偿金人民币15490.94元,或者在电击捕鱼水域增殖放流鲤鱼苗仔7500尾、鳜鱼苗仔12247尾、鲫鱼苗仔205509尾。

众所周知,在禁渔期内,利用自制的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不但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而且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也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见,“非法捕捞野生鱼”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非法捕捞野生鱼”行为,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除了给予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的处罚之外,还采取“生态补偿”的处理办法,这无疑是个好办法。这不仅是对这位非法捕捞野生鱼者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这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但愿通过非法捕捞野生鱼被判“生态补偿”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知法犯法,拿法律当儿戏,而让自己成为“违法人”。

来源:红网

作者:廖卫芳

编辑:张瑜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ontent/2019/10/23/6148237.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