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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公共场所控烟公益诉讼首案的破冰意义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田德政 2019-10-27 21: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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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记者从研讨会上获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管辖异议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确认管辖并无不当。这意味着,该案将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权威资料显示,室内吸烟将会导致室内空气污染指数(PM2.5)翻倍,少则几百多则过千,致使室内空气质量严重污染。换言之,室内吸烟将直接威胁和损害相关受害者身体健康。可见,室内公共场所要不要控烟不是问题,能否有效控住,进而保障无辜者不受加害才是问题。

本案起诉书显示,2018年初至今,有家长反映某儿童主题商场内,多处母婴室与吸烟室相邻,导致未成年人和孕妇健康受到损害。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调查发现,家长反映情况属实,且商场管理者在全国开有18家类似商场。故绿发会将涉事公司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13日,保定中院正式对该案立案受理。相形于既往类似案情或投诉无门或石沉大海或互相推诿,本案以公益诉讼形式着落,堪称“大姑娘上轿头一回”。不难设想,本案对未来类似案件维权救济不无探路意义和方略指引。

既为“第一案”,自然难免“摸石头过河”之曲折。本案被告方就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终审裁定,确认管辖并无不当。难能可贵的是,法院还认定商场属于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会对不特定公众健康造成危害,而不仅仅会危害消费者健康。可算欣慰的是,在全国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儿童活动公共场所系少数几个有法律明确规定绝对禁止吸烟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载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这可以让那些尚无专门控烟地方立法的地方,也可效仿本案提出控烟公益诉讼。在我眼中,受理法院审理此案相当于“第一个吃螃蟹”,无疑将对未来类似案件审理具有判案参照价值和司法样本意义。

回到室内场所控烟公益诉讼说事,该案更重要的破冰意义在于,对于控烟规定违法者的责任追究,可以适用《环境保护法》。值得引起相关方面注意的是,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虽明确了儿童活动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但并无连带规定罚则;《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款,同样缺失罚则规定。很显然,设若依照上述法律和规章追究违法者责任,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司法尴尬和实际困难。幸好思路一转天地宽,本案被司法机关确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后,诉者就可援引《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违法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作如是观,本案不仅对类似案件司法实践提供了思路借鉴,而且等于对完善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立法提出了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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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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