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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产妇超生不应免于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贾英杰 编辑:张瑜 2019-11-08 20: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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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红网第五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山东67岁产妇自然受孕产女引热议。女婴爸爸黄维平表示,他们未办准生证,老伴一直在妇幼保健院建档保胎。超过六旬的高龄产妇超生第三胎是否面临处罚?当地卫健部门表示,会客观公正执法,不会因为产妇年龄大而免罚。(11月8日《中国新闻周刊》)

在众声喧哗之处,笔者乐见执法部门对法理公允的坚持。

在这起事件中,不少人为产妇“晚来得子”的境遇而触动,希望执法部门能“特事特办”,给予便利。女婴爸爸黄维平也直言希望得到“照顾”。但是,情况特殊就能得到特殊照顾吗?我想,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共识,也已被庄严的写入我国宪法。在法律面前,不应有任何非理性的因素存在。准生证是我国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唯一凭证。即使撇开准生证不讲,在《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对于可以生育第三胎的情况做的具体规定中,也没有任何一个条款适用于黄氏夫妇。

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为了彰显法律的温度,我们鼓励人性化执法,但这不能成为“特事特办”被滥用的理由。就此事而言,首先,这已不是他们第一次生育,其应当知道准生证对于生育的必要性。其次,据媒体报道,黄氏夫妇现有的两个子女均发育良好,长大成年,完全具有赡养能力。其也应当知道自己的超生行为是不符合法律上的“特殊情形”的。再结合黄维平面对记者采访时“我们都这个年龄了,他们不会刻意处罚我们的”“希望得到照顾”的表达,很难说其没有知法犯法的主观故意。

由此来看,于情于理,黄氏夫妇的情形都不应免于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特事特办经常被滥用为“按闹分配”“按舆情大小处理”的和稀泥式手段。当地卫健部门此番表态,无疑为执法部门树立了一个很好的榜样:要基于事实和法律而非舆论和所谓特殊情况来执法。

文/贾英杰(郑州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贾英杰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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