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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打假须惩治,依法打假应保护

来源:红网 作者:王全州 编辑:张瑜 2019-12-10 22: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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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打假”之名,通过恶意投诉而牟利的行为将从下月起受限。2020年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12月9日 央视网》)

近年来,市场上的职业打假队伍中,出现了不少假借“打假”之名,却干着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为目的的违法乱纪之事,比如有收到退款不退货的“职业吃货”;比如有的用蘸有特殊药水的棉布,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用针扎孔往面包里塞头发等手段,对商家进行敲诈;有的还因此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趋势。这些恶意的不法行为,严重违背市场的诚信原则和正常秩序。因此,囯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发布的《暂行办法》,针对这些乱象进行规范,很有必要。在此之前,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明确强调打击这种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但是,看了《暂行办法》中的“明确规定”后,不少公众提出这样的疑问: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吗?是否会受到限制呢?

众所周知,我国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而《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以宪法、法律为依据的。因此笔者认为,《暂行办法》所打击限制的应当是那些借打假之名,恶意敲诈勒索的人,而不是针对守法打假的职业打假人。守法打假的职业打假人,仍然属于消费者,其打假行为不但不应受到限制,还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曾几何时,王海让全国人民知道了专业打假人这个职业。而后有一些人仿而效之,在我国这个庞大的市场上,如雨后春笋般地催生出了职业打假人和职业打假这个行当。20多年来,这个行当的打假人背负社会公众的褒扬与非议,坚持不懈与制假贩假作斗争,为捍卫市场秩序作出了贡献。这一点恐怕连市场监督管理者也会认同。

实践证明,职业打假人的做法,就是消费者监督市场,也就是平时我们经常讲的群众监督。这种监督,得到绝大多数消费者的拥护和赞同。

依法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范围:人人都是消费者。这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既然人人都是消费者,那么人人都有与制假贩假作斗争的权利和义务。这当然包括专业打假人。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制假贩假的手段也逐步同高科技接轨,因此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要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中,也出现了恶意打假、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去正确识别对待。职业打假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职业打假人,在打假中坚守道德法律底线,以打假来维护市场秩序、以伸张消费者权益为目的,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敲诈勒索为手段去换取利益,那么其行为就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有人认为:职业打假者以营利为目的,有的甚至知假买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这种行为是违法违规的。这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首先,我国目前没有任何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再说,现在是市场经济,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职业,获得一定报酬也是合理的,否则,又如何提高他们打假的积极性?而且以合法的营利去打击制假贩假的非法暴利,其合法性不言而喻,何乐而不为呢?至于惩罚性赔偿的牟利,只要职业打假人的主观行为目的是让制假贩假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而不是主观上恶意的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行为,不能认定是违法的。决不能在不查明主观故意是否为恶意的敲诈勒索,就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来论处。

恶意打假须惩治,依法打假应保护。这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

来源:红网

作者:王全州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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