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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可鼓励,“放任”当禁止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张瑜 2020-05-11 20: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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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放生古已有之,早在鲁国时期,中国汉地即有在特殊时日放生之说法,甚至已出现专门捕鱼鸟以供放生习俗。随着国人物质生活富足和精神品位提升,近年来各地民间放生热潮乍现。民间放生,无论主观上基于什么文化旨归抵或出于什么动机,客观上都能达到保护自然敬畏生命的生态环保效用。

放生作为个体行为,与保护自然生态息息相关,理应科学理性。反之,设若“放任”放生反科学非理性,则有可能走向放生良善愿望的反面,好心未必能得到好报。现实中,任性放生事件时有发生并不鲜闻。2017年9月份,有爱心人士在某市公园放生眼镜蛇造成居民恐慌,后放生者被拘留。2016年4月份,有人在某市私下放生数百只蓝狐和貉子,咬死咬伤附近许多家禽,且给当地村民造成恐慌。有“爱心人士”购买外来物种如巴西龟等放生,导致当地生态罹遭破坏,当地其他物种被蚕食甚至感染病毒。更有甚者,不加筛选放生一些无野外生存能力动物,致其放生后就被捕杀或饿死。

无论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窥,抑或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计,皆有必要规范放生行为,让放生回归科学理性。促使放生行为科学理性,光凭外施道德教化和内生文明自觉显然不够。就像其他善行义举一样,放生既然是一种基于私权利的公民行为,就既应“法无禁止即允许”,更应“法有禁止不可为”,此乃现代法治文明题内之义。

事实上,为规范放生行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若放生行为导致财产、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如生成村民庄稼被破坏牲畜被咬伤等情形后果,放生者可能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治安处罚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然而,让野生动物保护法“靴子”落地,更加具体精准规范放生行为,还需地方立法有所作为。《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实施。《条例》对放生动物作出明细规定,单位和个人可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否则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以地方条例细化上位法规范放生行为,叫停任性放生,引导爱心人士科学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让善行产生善果,可谓善作善为善莫大焉。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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