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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后被威胁泄露开房信息: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屡屡失守

来源:红网 作者:严奇 编辑:张瑜 2020-06-25 19:01:17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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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客户差评后被威胁要泄露开房信息”的话题引发网友热议。

据媒体报道,杭州的王女士因入住体验不佳,在网上对苏州维也纳3好酒店太仓港店打出差评。此后,酒店多次致电,希望删除差评。王女士称,对方利用住客住宿时登记的信息来对自己进行威胁。在媒体介入后,该酒店一位工作人员说:“我提供的可以更多,她自己多少岁,她跟多少岁的人在这开房,要不要她老公也知道一下?”

“网络评价”既是网络平台赋予酒店客户的权利,也是帮助酒店提升质量的措施。尚不论涉事酒店改进服务质量的态度如何,借客户开房后提供的个人信息,恶意威胁客户,实在是一类豪无行业道德的卑劣行径。由此可引申出一个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个人信息保护。

在该起事件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深究:第一,基于网络平台的服务评价,往往建立在匿名评价的基础之上,试问,酒店如何得知打出差评的是哪一位客户?第二,涉事酒店出于什么目的,通过什么渠道,保留客户的住址、年龄等与酒店服务无关的详细信息?第三,涉事酒店中,是否任何一名普通员工都可以翻阅客户的住房记录和个人信息?

在该起新闻事件中,最可怕便是“酒店工作人员不是虚张声势”,他们真的具备威胁客户的条件。肆意采集客户个人信息,又不提供安全可靠的保护手段,若非媒体介入,有一定可能性会催生出敲诈勒索案件。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上述一系列问题暴露出,涉事酒店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上全盘失守。

近年来,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社会各界反复呼吁企业采集个人信息时,应坚持“最小化原则”。“最小化”当是采集的数量最小、利用的范围最小、查阅使用的人群最小。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措施,完善法规,引导酒店建立配套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限制个人信息采集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保留的周期,划定客户个人信息调阅的权限。

例如,酒店在客户开房后,仅仅保留客户的姓名及电话号码,禁止酒店员工以任何形式存留客户个人信息。当客户离店后,入住信息、个人信息应当上传至指定的具有信息保护条件的单位,严禁酒店长期保留客户的个人信息,严禁酒店员工随意翻阅客户个人信息。

倘若酒店客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得不到解决,任何一名员工都可以通过泄露客户信息威胁客户,那么谁还敢“打差评”?谁还敢在线预定客房?只有坚持“最小化原则”,做到“最大化保护”,才能确保酒店客户住得安心。

来源:红网

作者:严奇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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