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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超市排骨被挂牌示众,是一种法治悲哀

来源:红网 作者:维扬书生 编辑:陈乘 2020-09-07 19: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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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不少佛山顺德街坊的朋友圈里都流传着这样一张照片:一位阿婆脖子上被挂牌在超市门口示众。照片里,阿婆坐在超市门口,胸前挂着一块手写的纸牌,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9月7日 澎湃新闻)

在超市偷拿排骨的阿婆被抓现行后被店家挂牌示众,一般吃瓜群众出于对小偷的痛恨,不但不会同情这个阿婆,还会为店家的做法点赞。谁叫这个阿婆一而再、再而三做“三只手”的?

一般来说,盗窃案值达500元至2000元以上就构成刑事案件。佛山这位阿婆第三次偷拿排骨被发现后,超市负责人随即报警,警察到场对阿婆进行了口头教育,并未对他采取什么强制措施,这说明该阿婆3次盗窃案值还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属于小偷小摸,其家属不肯接受罚款,超市负责人才出此下策,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让她挂牌示众。但是,让小偷挂牌示众,本身涉嫌违法。

因为偷拿超市排骨的阿婆最多只是盗窃嫌疑人,还不能称之为盗窃犯。别说她现在还没有经过法庭审判,就是她被定罪判刑了,也绝不能以胸前挂牌的方式示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也明文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连死刑犯都不能“示众”,何况涉嫌偷盗者。

其实,现实生活中以挂牌示众方式惩罚小偷的现象时有发生。媒体曾经报道,2012年1月,江西南昌一名涉嫌偷盗电动车的中年妇女被捆绑在省城玉河明珠小区1号岗亭附近的灯杆示众,该妇女的脖子上还被悬挂了一块有“我是偷车贼”字样的标牌;2017年2月,四川南充一名约40岁女子因涉嫌盗窃电动车被挂上“我是小偷”的牌子示众……

抓到小偷,店家正确的打开方式应该是报警,将小偷交给警方处理,而不是动用私刑——挂牌示众。示众的目的无非是“以儆效尤”,但无论目的如何正确,这一做法都已经涉嫌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和尊严。“未审先判”侵害了当事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也亵渎人权和司法权威。

令人悲哀的是,时至今日,不少人还觉得让小偷挂牌示众是一种“正义”行为。而这种所谓的“正义感”在普通人群中的认知度一直很高,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在国民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确实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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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维扬书生

编辑: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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