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共享单车“肇祸”,平台不能当“甩手掌柜”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张瑜 2020-10-16 15:11:40
时刻新闻
—分享—

面对一场“自认理亏”的维权,李洋决定放弃。6月28日出行早高峰,她骑着一辆刹车失灵的共享单车将一位老人刮倒,致其右小腿骨折,赔付医药费7万余元。她投诉到共享单车平台,平台表示,因为她没有事先检查刹车,不会赔偿。事实真是如此吗?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宇平表示,这是一起使用者对维权有误区的典型案例。(10月15日《工人日报》)

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骑行人数的日益增加,因共享单车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已变得屡见不鲜。对于共享单车引发的交通“肇祸”,除肇事者自认倒霉与推卸责任外,共享单车所在平台,有意规避责任,当“甩手掌柜” 现象,也不容小觑。

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使用者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存在着租赁合同关系,共享平台作为一个以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为经营项目的盈利组织,其每一次为他人提供租赁服务的行为,应视作对其所有的自行车租赁权的一种销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共享单车“肇祸”后, 平台往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当起“缩头乌龟”,究其根源,共享单车使用者法律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没有保留相应证据的习惯,比如,没有及时报警,没有进行多角度、多方位拍照取证等,从而让共享企业平台逍遥法外。

我国没有共享单车专门法律法规,存在着法律真空。若遇到类似诉讼案件,司法部门会参照《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判处,还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多部法规,由于涉及法律较多,执法弹性空间大,无疑增加了受损方追偿难度。

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要增加共享单车使用者的法律意识,遇到类似问题时,要主动保留证据;与此同时,国家层面有必要制定专门法条以及司法解释,让法院判决有法可依。惟有做到这些,才能有效规制平台。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张瑜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ontent/2020/10/16/8489489.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