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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社保”不容“你情我愿”

来源:红网 作者:​ 吴睿鸫 编辑:张瑜 2021-01-14 2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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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睿鸫

去年,广东中山,陈先生去应聘“美团”配送员,报到时发现待遇和招聘信息有出入,而且公司要求他签署一份“协议”,让他工作期间“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等待遇。近日,记者联系到负责人,对方表示没有为骑手购买社保是双方“你情我愿”。律师表示,在劳动关系中“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本身就是一个违规约定。(1月13日 红星新闻)

表面看,企业与员工间双方签署一份“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对企业而言,不仅可以降低人力成本支出,而员工也乐于接受,他们认为若不缴社保的话,省下来的社保费,企业能给折合到工资里,实际到手的钱反而多了,这的确是一桩“你情我愿”、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交易”。

倘若站在法律视角来审视,即便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声明或协议,企业与员工双方“你情我愿”,但这种“协议”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能免除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显然,企业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不仅是法律底线要求,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实际上,不少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既不是自愿行为,也非真实意愿。而是因为企业本身具有天然强势地位,通过软硬兼施、刻意诱导的方式,再加上不少企业员工贪图眼前蝇头小利,并没有放眼未来,算长远账,只考虑眼下钱包里毕竟“多了三五斗”,最终“一拍即合”,达成协议。这种以员工“自愿放弃”为挡箭牌不缴社保的做法,是对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变相侵犯。

“放弃社保”容不得“你情我愿”。《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和员工参加社保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既是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利,也是应尽义务,不能因企业或员工的主观意愿而免除。人社、税务、劳动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顶格处罚,倒逼企业主动摒弃以牺牲员工参保权益的路径选项。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作为划转后的征管部门,应发挥其征管优势,做到应征尽征、克粒归仓。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让企业不敢公然违反社保政策,不再出现“你情我愿”地放弃社保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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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睿鸫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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