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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夺子大战”亟待明确司法解释

来源:红网 作者:王泽玮 编辑:陈乘 2021-06-07 17: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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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回答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提问时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时,可以将抢夺、隐匿子女的行为作为判断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利于子女抚养的一个因素来考虑,同时也要综合其他因素作出合理的判断。近年来,抢夺、藏匿子女的现象频发,这一行为迫使亲子分离、夫妻反目,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要根除这一社会问题,还需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此类事件中曾引发社会热议的莫属王小滑寻子一案。时间回溯到2020 年3 月15 日,河南妈妈王小滑两岁的儿子因病入院治疗,因儿子的证件被已分居的丈夫带走,王小滑打电话请他送来医院。丈夫如约出现后坚持要送儿子去另一间更好的医院做检查,他提议王小滑骑电瓶车先去,而自己带着儿子打车过去,王小滑没有多想,遂将儿子交给了丈夫,自己先行离开,没想到那次分别以后,王小滑至今再也没见过孩子。孩子被“抢走”后,王小滑决定起诉离婚并夺回抚养权,2020 年12月11 日,法院一审判决同意离婚,但考虑轻易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等原因,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男方,王小滑无法接受,持续上诉。

与王小滑境遇相同的人,在全国还有很多,他们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却无法与孩子相见,他们自称“紫丝带妈妈/爸爸”,其中有人在离婚期间被恶意抢夺藏匿孩子;有人取得了探望权,却无法探视孩子;有人取得抚养权,但孩子仍旧被另一方带走、藏匿,被迫与孩子长期分离,饱受相思之苦。

首先从行为动机上分析,当下中国还没有具体的法条足以界定王小滑等“紫丝带妈妈”正在面临的困境,因为是亲生父亲藏匿孩子,所以孩子不能以失踪为由求助警方进行立案寻回。归根结底,以藏匿的行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缺乏合适的诉由,于是起诉离婚成为了绝望母亲拿回抚养权的“最后一根稻草”。但需要指出的是,他们的诉求极有可能因为“要维持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被回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予以优先考虑。也就是说,已满两岁的孩子在父母双方身边的时间长短成为抚养权判决的重要考量因素,于是抢夺、藏匿孩子成为一些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手段之一。基于这一法律要件,藏匿已满两岁的孩子以增加孩子在身边的时间成为父母双方争夺抚养权的“一招险棋”。

再来看行为成本,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 条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其中并未就“藏匿的行为”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违法后果,仍有很大完善空间。此外,强抢藏匿行为在法律上也很难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因为双亲的另一方也享有孩子的监护权,也拥有和孩子在一起生活的权利,因此抢夺行为只要没有构成其他治安纠纷,警方并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去介入制止。再退一步讲,即使伴随着抢夺行为出现了肢体冲突,这类的暴力行为也只能让警方当作家庭纠纷进行批评教育。也就是说,就当前的法律而言,抢夺、藏匿子女的犯事成本较低,这也是此类事件多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从执行层面上来讲,双亲中的一方即使被判得抚养权或探视权,也未必能够顺利接回孩子。2018年底,郑州妈妈乔贵玲赢了抚养权官司,判决下来后,孩子父亲不愿意交出孩子,一家人失去踪迹,法院给乔贵玲的答复是“找不到人”。我国《刑法》有一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其规定:不归还抚养权或者不配合另一方探望时,可以按照妨碍民事诉讼处理,处理办法通常是限制高消费、罚款或拘留。乔贵玲曾持续向法院申请抚养权的强制执行,2020年初,法院传唤乔贵玲的前夫,给他一个月的时间交出孩子,前夫以“孩子不在身边”的理由拒绝,因此被强制拘留15天。15天后期满释放,对方仍然绝口不提孩子的下落,法院对此也无能为力。

综上所述,“夺子大战”愈演愈烈的社会现状与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直接相关,禁止抢夺、藏匿子女相关规定要落实需从法律和教育两方面双管齐下。首先在法律层面,相关部门应尽快就“藏匿子女行为”作出具体详尽的司法解释,并细化针对该行为的惩罚措施,还可以通过为拒执罪增加补充解释来落实抚养权执行,譬如说,就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将抢夺、隐匿子女的行为作为判断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利于子女抚养的因素纳入考量,对抢夺、藏匿一方做出不利的判决,对于拒不交出孩子的一方以拒执罪判处等。此外在教育层面,各级政府应与民间力量积极联动,为更多与王小滑有着相同经历的父母提供发声的渠道和平台,帮助她们讲述自己的遭遇,向社会大众科普抢夺藏匿孩子现象,在全国各地组织公益讲座,提升公众对于藏匿子女这一问题的关注。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会令孩子在童年缺乏尊重和安全感,造成亲情的割裂与仇视,极大侵害了孩子“亲情权”的完整性,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夫妻双方应当更多考量孩子的感受,妥善处理离婚问题,毕竟抚养权或许可以“抢来”,幸福却不能。

文/王泽玮(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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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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