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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告别数字时代下的“裸奔”

来源:红网 作者:周天笑 编辑:刘昱 2021-11-01 19: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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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红网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集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并将在国家层面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全面的贯彻和实施。

众所周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应用的不断普及,涉及个人信息的场景将会越来越多,而如何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使用将会是重中之重的大事。而伴随着网购的不断普及和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已愈来愈普及并走进人们生活,此时,拥有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就显着尤为重要。

目前,在各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解读文章中,大多在谈论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很少涉及如何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实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仅仅是“保护”个人信息,而是“保护”和“利用”同步推进。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质功能是一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行为规范法,个人信息保护的真正立法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另一个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其中“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处于整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地位,只有夯实“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这个关键环节,才能确保实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之目的。

个人信息被采集后不负责任的滥用,进而去满足商家的利益最大化诉求,这本身就是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就需要有法律来惩戒这类犯罪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让犯罪行为有法可惩戒,让社会成员有法可申诉。

关于互联网的相关立法,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完善。对于一些令我们深恶痛绝的,如侵害个人隐私、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也有了监管和处罚的法律依据。从前没有依据,所以某些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说是“逍遥法外”,对于我们消费者,也不过是在网络上吐槽,并没有实质性解决问题的办法。而立法,就是实质性解决这些问题的第一步。

立法固然是迈出了一大步,正式施行所立的法也很有意义。不过,法的有效性和威严是否能有效体现出来,却是一件有待检验的事情。

如今,骗子横行,各种枉法事件层出不穷,原因何在?并非因为缺乏法。而是缺乏足够的执行力度,甚至是缺乏有效的执法。还有更严重的地方,执法人员本身的素质问题,以及涉黑问题,导致施行再多的“法”,最后不仅不能有效打击罪犯,反而可能增加了一些冤案。这种执法状况,给了那些利用法律作恶的人机会,需要尽快改变当前的执法环境,提升法的有效性与威严性。

当前信息安全行业需求和市场增速并未反映当前我们面临的信息“不”安全现状,需要国家监管机构和相关政策的配合刺激国内信息安全市场从“自发性”需求向“合规性”需求转变。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在履行“告知-知情-同意”原则的基础上,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同时,明确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从严惩治违法行为,全方位保护我们的信息安全。

给个人信息保护上一把法律“安全锁”,筑牢信息安全边界,告别数字时代下的个人“裸奔”。

文/周天笑 (苏州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周天笑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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