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一公司员工向记者爆料:自己一个月的工资被公司以迟到1次罚款1000元为由扣除了3000元,记者获悉后前去上述公司进行采访,结果却遭到该公司老总的恶语相向。此事一经报道,引发了公众的持续关注。
整个事件中有两点引发公众激烈讨论:一是,迟到1次罚款1000元;二是,公司领导面对记者时盛气凌人的行事态度。
针对上述两点,在最新的回应中,该公司老总已通过媒体向当事记者进行了道歉,当事记者也表示愿意接受道歉,并希望该公司能积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好众多前员工的投诉;而有关另一点——1次迟到罚款1000元,目前并无更多后续消息披露。
但就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不得不说:1次迟到就罚款1000元,于情太过于法不合。
于情而言,此事件中,该公司员工小程一个月的工资是4800元,平均来算,一天的工资只有160元。仅仅因为一次迟到,员工就会面临6天白干的困境,恐怕很难让人接受。对于一家公司来说,赏功罚过原本是正常的管理手段。但如果罚得太过、罚得太小题大做,则太过严苛。
于法而言,1次迟到就罚款1000元,也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而通过新闻可知,小程一个月工资只有4800元,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哪怕就是罚款,最多也只应该罚款960元,3000元的惩罚已经占到月工资总额的62.5%,明显不符合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公司的发展,管理人员采取一定的奖惩制度,本是无可厚非的事,但当此种行为演变成“迟到1次就罚款1000元”时,它就已经丧失了原本的意义。于情,它呈现出来的压迫姿态让人感到太过严苛;于法,它试探法律边缘的动作也让人非常不适。
文/杨森(西南政法大学)
来源: 红网
作者:杨森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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