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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4元被罚1500元,明码标价就得执法较真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陈乘 2022-05-10 16: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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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

企业征信平台启信宝APP显示,近日,北京某知名快餐连锁企业新增一条行政处罚:1月15日,该餐厅以31元的实际售价,售出两份标价29元的法风烧饼全餐周末套餐,共计多收价款4元。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退款,无违法所得。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厅处以1500元罚款。(5月10日 《工人日报》)

仅仅多收了4元钱,而且事后已经退款了,并没有实际上的不法所得,还是被执法部门处以1500元罚款。对此,有网友表示,多收4元被罚1500元,这家餐企有点冤。那么,到底是冤枉还是不冤枉?从情理上来说,似乎有点不公平。而从法理角度来看,一点都不过分。正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分析的那样:虽然这家餐企仅对每份套餐在标价外加价两元,且仅卖出两份,但其行为已违反我国法律有关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的规定。执法机关根据该餐企的违法情节,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对其处罚1500元,合情合理合法。

多收4元被罚1500元,真正的亮点是执法的较真精神。现实生活里,类似的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时常发生。往往是十分过分了,闹得不可开交了,执法部门才会执法处罚,而如果仅仅是几块钱、十几块钱,不管是消费者还是执法者多数情况下会“放一马”。

前几天的晚上,笔者到小区附近的一家小商店购买商品。发现一款酸奶的标价是3元,我拿了三袋去结账。用手机支付后发现并不是9元,而是 15元。我询问商家不是3元吗?他给出的解释是这样的:这个酸奶不是3元一袋,而是5元一袋,是3元一袋的卖完了,货架空着,就往哪里挪了挪,说得头头是道。

一些超市往往会在“明码标价”上耍心眼,表面上看是“明码标价”实际上是“假装糊涂”,利用多收了几毛钱、几块钱,消费者不想麻烦、不想较真的心理搞“花花肠子”。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显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应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多收4元被罚1500元,执法较真就能让商德不变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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