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青(西南科技大学)
近日,浙江杭州,一女子多次在超市内偷货物,民警锁定嫌疑人许某,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许某交代,小区有不少流浪猫,看它们可怜就经常买粮喂。一次逛超市时,许某拿了菜和猫粮,结账时超市漏刷了1袋,后来每次买菜都会顺一些。截至被抓,许某一共盗窃8次。(5月24日 西部决策网)
作为城市中最常见的流浪动物之一,流浪猫的常态是在困境之中求生存,需要社会各界给予救助和关心。在上述为流浪猫的“借花献佛”中,我们不能否认这名女子的爱心,但其爱心的实现方式是错误的。
在笔者看来,这名女子多次偷猫粮“行善事”的行径,是扭曲价值下的自我陶醉。想喂流浪猫,自己却不想付出成本,这名女子首先错误理解了献爱心的本质:献的爱心应是自身力所能及之事。其次,为了给流浪猫提供食物行偷盗之事,损害的是他人即超市经营者的利益,这名女子或许是将自己的盗窃行为定义为了“劫富济贫”,过分沉醉于凭空臆想出的自我感动中了。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学平曾解释道:“用贪污所得从事公益、用诈骗所得救人性命,法律上仍然是犯罪行为。”任何慷他人之慨行自己之善的做法不过是掩耳盗铃,“献爱心”的犯罪动机无法为突破法律底线的事实开脱,也就是说该女子喂流浪猫的犯罪动机,不影响该女子涉嫌构成盗窃罪。因此,在民事处罚方面要“一码归一码”,不应将行善动机与犯罪结果混为一谈,同时应视事件为反面教材,也只有如此,才能向社会传递明晰正确的是非观、价值观,坚定民众的守法意识,帮助营造良好守法氛围。
“以行善事之名行不善之事”即“伪善”,目的虽善,却无法改变手段的恶。
来源:红网
作者:万青
编辑: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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