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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嫖娼被开除学籍,虽有法可依但权力边界仍尚待明确

来源: 红网 作者:张坤 编辑:田德政 2022-11-24 20: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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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山东大学)

备受关注的“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近日一审宣判: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决定驳回当事人“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请求。(11月23日 澎湃新闻)

该案引起关注,反映了学生群体乃至社会对高校权力来源的高度重视。由此也产生了一些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开除学籍”这一处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何在?哪些行为可以作为“开除学籍”的缘由?本案一审法院虽称“尊重高校自主教育权”,认为高校开除该学生学籍是合理合法,但高校在处分学生时的权力边界仍需要进一步明确,让法律的适用更具说服力和生命力。

高校开除学生学籍有法可依,并非逾越权限。《教育法》第29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等教育法》第41条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校的校长可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可见,高校的行政处分权来自法律授予高校的学籍管理权。需要明确的是,高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公立高校事实上行使着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其对学生进行管理及处分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行政管理行为,两者之间其实存在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换言之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自然是应该遵守校规校纪,否则将会受到高校的处分。若是情节严重,高校自然也是有理由予以最严格的处分,即开除学籍。

法治社会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那高校的自主教育权自然也需要受到限制。开除学籍于学校而言仅是一种管理手段,但对于学生来说则意味着其人生将会因此蒙上一层摆不掉的污渍,甚至未来会因此处处受限,所以学校在给予该处分时应慎之又慎。高校在制定《处分条例》时,应该遵循行政法所提倡的基本原则,比如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

首先要考虑《处分条例》有无与上位法相抵触,遵循法律优先原则。这一点早已在2011年“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中得到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案件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某些大学把在课程作业、科学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作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由明显是扩大开除学籍处分的适用范围,因为作为规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校管理规定》)第52条第5项仅把范围限制在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目光回到本案。《高校管理规定》第52条第3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学校《处分条例》直接规定发生嫖娼行为直接开除学籍,与规章冲突与否的问题尚待讨论,恐怕不是如判决书中所言“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究竟何者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有相应标准参考。情节严重是否可以采取具体量化的标准,该条以治安管理处罚为前提,那么是否可以以行政拘留的天数或罚款为参考,比如超过三天,或者罚款超过一定数额,即定性为该条所指情节严重。

同时,高校在对学生处分时,应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本案中,高校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才作出处分,值得肯定。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北京大学败诉正是因为违反了相应程序,比如没有听取刘燕文的申辩。高校在制定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时,不能是一言堂,并且需要按照《高校管理规定》第67条进行备案和公示。这些程序性问题如果被忽略,处分条例的正当性是值得被怀疑的。一个规则能否有效地被实施,制定者必须要去考虑该规则有没有在群体之间形成一种内心确信,公共意志的缺乏将会使得规则变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高校管理学生,制定处分条例,甚至对学生开除学籍,这些都有法可依,但值得警惕的是,高校自主教育权不能被漫无边际地行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的边界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标准应该更加具体科学。

来源: 红网

作者:张坤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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