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员工“投资参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前不久,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引起广泛关注。法院方面提醒,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吸收劳动者“投资入股”、以合作经营之名规避劳动关系。(7月24日《工人日报》)
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关系的情形,可谓“花样翻新”。这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用人单位通过员工“投资入股”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此案例就是一堂法治教育课,提醒用人单位别以“投资入股”等方式掩盖劳动关系,否则,机关算尽,到头来或许“赔了夫人又折兵”。
据大众网报道,2021年3月,熊某经某造型馆美容部负责人夏某招用至该单位从事洗发、客户服务、岗前培训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熊某的工资构成为:手工费(以1万元为基数)扣除请假、迟到、未完成指标等费用。2021年7月,熊某被拉入造型馆的微信“股东群”。2021年10月,熊某向造型馆支付入股款5万元。2021年11月,造型馆向熊某退还了入股款,期间造型馆未对熊某进行过分红。后因双方发生矛盾,熊某离开造型馆并申请仲裁,要求造型馆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仲裁裁决后,熊某不服,诉至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投资入股后,仍在原岗位劳动,接受造型馆的管理,并以劳动报酬作为其稳定生活来源,熊某对造型馆的人身及经济依附属性并未发生转变,不能因其参加微信“股东群”及交付投资款否认劳动关系,故熊某主张造型馆支付其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
按理说,员工“投资入股”成为股东,能提高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除工资收入外,还有一部分利润的分红。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越好,员工各项收入也应当越多。如果确实如此,无疑是好事,员工能以“主人翁”的身份,与用人单位一起成长和发展。然而,现实令人不堪,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打着自己的“小算盘”,看似让员工“投资入股”的好意,实则是坑害员工。一方面,此举等于变相让员工集资,减少用人单位的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以“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让员工合法权益受损后难以维权。比如,欠薪变成投资款,投资期限未满便卷款“跑路”等,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维权将举步维艰。
事实上,员工具有双重身份的情况不少见,但并不能以“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为由,否定劳动者的员工身份。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财产的隶属性,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如果员工“投资入股”“合作经营”后,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仍将劳动报酬作为稳定收入来源,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人身及经济依附性,未发生实质转变,则双方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此典型案例说明,用人单位妄图以“投资入股”来掩盖劳动关系,最终可能就是徒劳,将被“剥丝抽茧”现出原形,一旦对劳动者构成侵权,企业或将付出更大代价为此买单。对此,一些用人单位应该反思。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规范“投资入股”“合作经营”行为,不能打自己的如意“小算盘”,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要敢于对类似规避劳动关系说“不”,如果合法权益受损,一定要注意收集考勤、工资条等有力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不给用人单位劳动违法的可乘之机。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钟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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