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
山东临沂从事汽车贴膜业务的“临沂新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近日被理想汽车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索赔共计120万元。(7月24日 红星新闻)
对于“理想汽车”120万元的“天价索赔”,作为“理想贴膜店主”被告方朱裕昊感到疑惑与不解:“我们不是同一赛道,他卖他的车,我贴我的膜,我能给他造成啥损失?”据其介绍,他小名叫“理想”,叫了30多年,“从我2012年开始开店,店名就叫‘理想汽车装饰’,那时候理想汽车还没出来呢。”
不止被告“不理解”,“理想汽车”起诉“理想贴膜店”侵害商标事件,更让众多网友感到“不理想”。在网友们看来,理想汽车,作为一家市值超千亿的知名车企,为何要跟一家注册资金区区 10 万元的小小贴膜店过不去?不仅让人家“改名换姓”,索赔 120 万元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要求其在当地媒体登报道歉30天,吃相难看,有恃强凌弱之嫌。
一些网友还跑到“理想汽车”的直播间以及“理想汽车”的官方账号下留言,诸如,我本来是有理想的,这下不能有了,怕被索赔,以此吐槽理想汽车的维权。
显然,网友们对“理想汽车”起诉“理想贴膜店”案件的评判,大都站在个人情感的角度,片面认为“理想汽车”店大欺客,没有大企业应有的格局、涵养,进行道德绑架与道德审判。事实上,“理想汽车”起诉“理想贴膜店”,毕竟是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用法理来止纷争。
至于公司名称用“理想”二字,是否构成侵权?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如果被侵权人商标是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则根据《商标法》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此案中,在“理想汽车”品牌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朱先生就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连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在注册商标被授权后,仍可以继续在原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因此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如果使用者中断在先使用,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以后,继续使用的,这种情况下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
对于网友们普遍质疑的120万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意味着,倘若理想汽车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损失,被起诉的公司也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获利,那法院可以根据侵权的情节,在500万以下判决一个金额。这意味着,理想汽车主张120万元巨额赔偿,不属于“漫天要价”,是有法律依据的。
“理想汽车”起诉“理想贴膜店”事件,引起巨大争议,无疑在告诉大家,倘若不能着眼于事实与法律,过于感性地对待此起知识产权案件,则可能会偏离法律的轨道。无论如何,法律上的事终究还要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和评价,情感终究不能替代法律。人们有理由相信,司法部门将会把法律作为此起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作出公平公正的最终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钟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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