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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一案两判”,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有之举

来源:红网 作者:方平 编辑:张瑜 2023-12-01 15: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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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平

当下,“一案两判”现象已到依法彻解的时候了。

所谓“一案两判”,一般指同一案出了两种版本的判决,且相互矛盾,或者对于同一类案件,不同法院的审理结果差异很大。相对而言,前一种情形更为多见。此外,南方+记者曾聚焦各地频现的“一案两判”现象梳理发现,近年来,一些法院送达当事人的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网公平的判决结果不一致,且常涉及较大的金额出入。

相比于判决书撰写打印环节出错,涉及判决标准的问题或争议更值得引起高度重视。例如,据新京报报道,大连董先生与妻子卷入一场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被告至法庭,判决生效后履行了还款义务。不过直到今年6月,他们才发现,就同一场诉讼,法院还作出了另一版本的判决,据此还有欠款“未能还清”。这种令人匪夷所思的情景,引人追问。

而在南京,也发生了“一案两判”:许某请王先生帮忙借款70万元,用于解决债务问题。2013年11月16至17日,王先生通过欧某公司与借款人许某、许某请来的担保人戴某签订了三方 《借款合同》《溧水区房地产抵押合同》。戴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自己名下房产为许某向欧某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做了抵押登记。欧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70万元。后许某逾期未还,欧某公司起诉,要求许某还款,戴某承担担保责任。因许某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中止审理,将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南京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刑事、民事两份判决书:一份是(2016)苏01刑终35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许某欺骗戴某为其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许某10年9个月(与其他罪并罚),并处罚金22万元,许某退赔被害人戴某70万元。另一份是(2018)苏01民终21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许某与欧某公司恶意串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戴某不承担担保责任。两个生效判决结果看似无关、实则矛盾:戴某可获退赔70万元,没有损失;欧某公司70万元借款无处追讨。刑案和民案,事实上相互否定。

正如该案代理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邹君所言,本案是刑民交叉的抵押权纠纷案,刑民两者是包含与吸收的关系。刑事判决认定许某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前提,就是抵押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效力是刑案实体性先决事项,民事判决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实质上否定了刑事判决结果。然而,众所周知,后诉否定前诉,民案否定刑案,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同案同判,是基本原则,也是司法伦理。为了确保同案同判,2020年,最高法曾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此后,最高法又有《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出炉,旨在更加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国家司法层面对于同案同判的重视,十分提气。这应该成为司法实践中所秉持的原则。

“一案两判”必有错判,这已为个中教训所验证。为了杜绝这一问题,必须更加严格遵循法律适用,更加规范行使裁量权、落实诉讼规定,尊重事实、廓清疑点、严谨求证。以前述借贷案为例,针对细节性问题,法院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进一步厘清真相,避免发生两份判决书自相矛盾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王先生为了寻求公道,申诉了5年,却至今没有结果。其实,他的声音理应被听见,并由此起到“镜鉴”作用。

在司法语境中,高质量、无可挑剔的法律判决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判决书的作出,事关司法公信力,事关群众合法利益,慎之又慎、察而又察,是题中之义。通览cilei“一案两判”现象,多表现为法律适用分歧。这既有技术性解决的必要性,也有在态度和决心上明确和强化具体裁判规则的必要性。在高层不断发出明确要求和给出“范例”的情境中,要实现这两点,并不难。

总之,纠正“一案两判”问题,是切实维护国家法制尊严权威,确保司法公正的必有之举,丝毫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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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平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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