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贵
1月23日,在北京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2023年,北京法院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1月24《新京报》)
报告附件介绍了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案件,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切实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其传递的明确信号不容小觑。
首先,向用人单位传递了保护劳动者“隐形加班”权益的明确信号。诚如法院判决书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保护劳动者“隐形加班”权益的时代已经来临。
其次,向劳动者传递了依法维护自己“隐形加班”权益的积极信号。案例昭示劳动者:若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规则,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维权,或找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处以用人单位罚款等;若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加班方面法律规定,劳动者方面已形成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赔偿的基础,劳动者则可以依法起诉用人单位。换言之,报告明确鼓励劳动者运用司法工具寻求救济,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再者,向立法部门传递出完善劳动法律体系保护“隐形加班”的催促信号。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何为加班,一般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以外还从事工作内容的劳动便是加班。“隐形加班”具体怎么认定、如何举证等,尚有诸多技术性细节,需待在未来判例中不断完善。本判案创造性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隐形加班”认定标准,显然有利于加速完善劳动法律体系保护“隐形加班”。随着相关判例增多和司法经验积累,对“隐形加班”及其保护的界定,必将会被写入完善后的劳动法律体系。
总之,北京高院将“隐形加班”案例写入工作报告,对新时代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平衡,具有积极的信号意义和重要的法治意义。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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