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喾文 郑雅文(华中科技大学)指导老师:顾建明
据新民晚报报道,前一段时间,上海市民彭女士与普拉提健身会馆有了消费争议,于是向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投诉。本以为结果会是事情顺利解决,却没想到包含自己电话、地址等在内的个人信息,被监管部门“转手一下”,直接转给被投诉对象。
电话、住址都属于消费者个人隐私,消费者出于信任告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却因一时疏忽没有考虑到“信息转手”是否会对消费者不利,以“方便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为由,泄露了消费者的隐私。监管部这一“转手”,可能会站在消费者的对立面,损害消费者权益。
无独有偶,此前陕西市民打市长热线投诉公交公司,公交公司直接回复“请理解我们”;上海市民购买到三无保温杯向监管部门投诉,却接到被举报方工作人员的来电。《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处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监管部门有保密的义务。
市场监管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调解争议需要监管部门负起责任来。接到消费者投诉电话,搞清楚、问明白,担责任、为民生,才是监管部门应有的行动。
来源:红网
作者:商喾文 郑雅文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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