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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火灾事故系电动车违停引发,防灾减灾莫让法规条文形同虚设

来源:红网 作者:王若丹 编辑:钟星月 2024-02-24 22: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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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若丹(防灾科技学院)

2月23日凌晨4时许,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小区一栋楼发生火灾,已造成15人遇难44人受伤。据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介绍,经初步分析,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2月24日《红星新闻》)

悲剧让人痛心,南京市24日凌晨召开发布会,市长鞠躬道歉。据悉目前已成立调查组,相信查清事实后,会对失职失责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给遇难者和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使用第一大国,每4人就拥有1辆电动自行车。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起火导致的火灾事故连年增长。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的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2022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1.8万起,相比2021年上升23.4%。有80%的电动车火灾是在充电时发生的,其中超过一半发生在夜间充电过程中,而90%的电动车起火致人伤亡案例则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

上述数据表明,近几年来,电动车起火致人伤亡案数量还在以较高速度递增。这次南京“2.23火灾事故”就是惨痛的案例。

早在2017年底,公安部就曾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要求对于住宅小区的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有物业的,归物业管;没物业的,则由主管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管。此外,还明确要求管理方发现问题“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国家应急管理部制定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其第37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如此直接明确的规定,怎么就“制不住”电动车致人伤亡案居高不下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来回顾一则旧闻,这次南京“2.23火灾事故”小区,早在2019年就因将原本用作健身休闲和停放自行车的架空层,用作电动车的停放场所而引发2号楼火灾,墙面上留下大片烟熏痕迹。2022年南京电视台《法治现场》栏目,又曾发布过一则关于“明尚西苑小区架空层挤满电动车”的新闻报道。

法规条文已经如此清晰、详细,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小区对电动车充电的管理只停留在各种宣传栏和公告中。到处贴着“禁止电动车室内充电”“预防消防安全隐患”的告示,却对真正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这次发生火灾的明尚西苑小区就是这种情况。与起火的6号楼相邻的5号楼,其一楼也是架空层,入户大厅两侧的架空层有电动车充电仪,几乎停满了电动车。入户大厅内贴有较多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的提示,电梯上方贴有“电动电瓶车禁止进入电梯”的标语。并且,入户大厅的一张巡逻签到表显示,巡逻内容为非机动车上楼、电瓶车充电、杂物堆放、灯具照明、消防设施、安全隐患等。

不得不说,在火灾之后,这些标语看上去让人无语。

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如果我们的社会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子,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这次南京雨花台“2.23火灾事故”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法规条文不容忽视,容不得任何侥幸心理。想要彻底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小区物业要担起主要责任,要有规范电动车停靠的办法和充足的充电设施,做好服务和引导。对于屡教不改的车主,物业应及时拍照留证,联合消防、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置,以此建立起物业引导、业委会约束、职能部门执法的综合管理模式,真正消除电动车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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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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