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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成“有价劳动” 是尊重更是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朱少华 编辑:张瑜 2024-03-14 2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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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华

据报载, 厦门的陈女士和张先生结婚20多年,育有三名子女。几年前,张先生出现了婚内出轨迹象,陈女士伤心不已。二人多次争执,自2021年开始分居。同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2023年6月,张先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先生向陈女士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7万元、离婚经济补偿15万元及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

这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他们争执的焦点和双方的“拉锯”也与大多数离婚案件大同小异,但法院的判决却给社会留下耀眼的亮点,那就是“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尤其是前者。这一对离婚夫妻也和全国很多家庭一样,“男主外、女主内”。“男主外”有收入,有据可查。而“女主内”不仅没有收入,更无据可查。如果夫妻就这样“白头偕老”,也许还能风平浪静,而一旦夫妻的“小船”翻了,那就不可能不算账了。

但是,按照我们的习惯,夫妻一旦闹离婚,有收入的往往占了很大的主动权。而仅仅操持家务没有明显收入的一方常常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咽,这也就是一些离婚案件中,丈夫往往出轨在前,甚至满身绯闻还能趾高气昂、洋洋得意的原因所在。夫妻平安时,妻子要依靠丈夫生活,一旦离婚,自己多年的家务劳动不仅付之东流,更有许多的心血和精力也都成“应尽的义务”了。

而这次法庭的判决却令人大快。那就是把家务劳动的“价值”放到了台面上。女方虽然一直在家“相夫教子”,没有明显的收入。但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陈女士负担了较多家庭事务,且无稳定收入来源,基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以及张先生不忠于婚姻的事实,张先生应作出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这话说的很明白,那就是陈女士的家庭事务也是有价值的,更不该被视为“应尽的义务”。夫妻和睦时,丈夫尽享妻子的“义务劳动”,出轨败露了还想全身而退就只能是痴心妄想了。

这一转变不仅彰显了社会对女性的尊重和关爱,更是极大的保护了女性合法权益。家庭可以进行“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但不管内外劳动都是有价值的,而且有的家务劳动甚至远超一些“主外”的劳动强度。而有些“事业有成”的丈夫之所以动不动就要离婚,依仗的也就是可以摆脱对妻子的责任和义务,自己可以更“干净”“利索”的投入“第二春”了。而民法的这一颁布实施,无疑对社会的这一不良现象,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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