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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不是免死金牌,法律对极端暴力零容忍

来源:红网 作者:刘庠垄 编辑:汪敏星 2025-08-20 21: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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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庠垄(湘南学院)

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8月18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叶德志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当日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鉴定,叶德志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8月19日 央视网)

廉江一家三口被害案的一审判决,以“死刑”的结果为这场令人发指的暴行画上了阶段性句点。当被告人叶德志曾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信息公之于众,舆论场上关于“精神病能否成为免死理由”的讨论再度升温。但这纸判决清晰传递出一个信号:在剥夺三条无辜生命的极恶犯罪面前,精神病确诊单从来不是逃避严惩的“免死金牌”,法律的天平永远会为生命权留出最重的砝码。

“限定责任能力”不是“免责通行证”。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有明确界定: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意味着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虽受精神疾病影响,却未完全丧失对行为性质的认知和控制——这恰恰是此次判决的关键法理依据。

从案情来看,被告人深夜入户行凶,致三人死亡,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之恶劣、社会危害性之巨大,已突破人性与法律的双重底线。即便存在精神疾病,其犯罪行为的预谋性、暴力程度与后果的严重性,足以证明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未因病情完全丧失。法律此时选择不从轻、不减轻处罚,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刑罚的轻重,不仅要考量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更要匹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破除“精神病免死”误区,法律从不是“温情纵容”。公众对“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认知,往往存在一个误区:只要有精神病鉴定,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误解的根源,在于混淆了“无责任能力”与“限定责任能力”的界限,也低估了法律对恶性犯罪的震慑决心。

事实上,我国对精神病鉴定的司法审查极为严格。从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到鉴定过程中对“行为时精神状态”的回溯评估,再到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举证质证,每一个环节都旨在防止鉴定被滥用。

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保护无辜。如果允许极恶犯罪者以“精神病”为由逃脱死刑,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公然践踏。案件的判决,正是通过否定“确诊即免死”的逻辑,重申了一个基本伦理:任何理由都不能为剥夺无辜生命的行为辩护。

一起恶性案件的判决,从来不止于个案的了结,更承载着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廉江案的死刑判决,向公众传递出清晰的价值导向:

其一,生命权是最高权利。法律对任何形式的故意杀人,尤其是造成多人死亡的极端暴力,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这种容忍的底线一旦松动,可能引发模仿效应,动摇社会安全的根基。

其二,责任认定不容投机。精神病鉴定是科学评估工具,而非“脱罪捷径”。司法机关对“限定责任能力”的从严把握,避免了鉴定意见被异化为规避严惩的工具,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其三,刑罚的威慑力不能削弱。对于潜在的暴力犯罪者而言,这一判决是明确的警示:即便存在精神障碍,只要实施了极端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必须付出相应代价。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对精神病人的司法处置,需要兼顾惩罚与救治。对于确属“完全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这既是对社会安全的保障,也是对患者的必要救治。但这种“兼顾”绝不能演变为对极恶犯罪的纵容——当病情与暴行交织,法律的天平必须向受害者倾斜,向社会安全感倾斜。

廉江案的一审判决,以最坚决的态度划下了一条红线。在生命权面前,任何借口都显得苍白无力,这既是法律的底线,也是文明社会不可退让的准则。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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