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贵
加塞、随意变道、占用应急车道……每逢出行高峰期间,在城市道路或高速公路上就会出现多种违法驾驶情形。近日,广州市民王健(化名)发帖称:“人在广州,刚统计了2024年的违章举报数据,一年里举报2277起违章,其中共通过了1945起。”相关网帖引发网友热议。(1月19日《广州日报》)
“见义勇为”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是:见到应做之事不做,就是无勇气。后世据此引申出成语见义勇为,即见正义之事即挺身而出勇敢去做。见义勇为既是历来倡导尊崇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对公民的要求。若将交管部门基于法定职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归于责无旁贷,公民举报违法行为则属于义不容辞。
法律上界定见义勇为,通常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三:其一,主体乃非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自然人;其二,所保护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三,客观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正在遭受侵害之时,义无反顾与危害行为或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据此,王健成功举报1945起交通违章,行为主体是自然人,保护客体是公共交通财产安全和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客观表现为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遭受侵害危险时,义无反顾与危害行为作斗争的行为。换言之,举报1945起交通违章,本质上也是见义勇为行为。
不争的事实是,时下人们对加塞、随意变道、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由于司空见惯而见怪不怪。一些地方在交管治理上,一方面,由于“警力不足”“法不责众”等效应,而陷入违章“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的尴尬困局;另一方面,虽然推出交通违法行为“随手拍”等举报平台,方便公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但由于“雷声大雨点小”和奖励倡导、曝光宣传不足等原因,威慑和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的效果并未如愿凸显。
回到举报事件,虽然举报者1945起“审核通过”举报均得到依法处罚,面对网友“多管闲事”指责,举报者也表示虽无奖励,但会坚持并希望更多人加入令人欣慰,但笔者仍想提醒,作为惩戒警示和宣传教育的“短平快”手段,公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只有像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一样给予适当奖励倡导,才有可能引发鼓励“更多人加入”的良性效应。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汪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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