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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以券抵薪”成为欠薪“新变种”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张瑜 2025-01-07 15: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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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

“没钱开工资使消费券抵工资,大家来说说这合适不?”1月4日,吉林长春一位员工发视频晒出辛苦3个月工作,换来一堆被限定使用的消费券。记者拨打吉林法律咨询热线,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用消费券开工资不合理也不合法,员工有权拒绝。(1月6日 大风新闻)

工资不发现金而用消费券代替,这种操作确实令人费解。涉事企业发布的《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显示,这些消费券可用于重庆路活力城Mall消费、缴纳大众物业管理小区物业费、购买大众置业指定房源及车位等,并附有详细的使用规则、咨询电话及有效期限。

从企业角度看,这种“以券抵薪”的行为或许是出于经营困难、回款压力过大等原因。表面上是“灵活支付”,实则可能是缓解现金流压力的权宜之计。然而,这样的做法并未真正解决问题,而是变相逃避了支付工资的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方式早有明确界定。《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进一步强调,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而消费券仅是一种预付款凭证,用于特定场景下兑换商品或服务,不具备货币的流通性与普遍接受性。因此,“以券抵薪”与法律法规显然背道而驰。

事实上,“以券抵薪”并非孤例。随着欠薪整治力度加大,一些企业不再敢直接拖欠工资,而是采取变通方式,如用酒、饭票、超市购物卡、库存产品,甚至积分等代替工资支付。有些房地产企业还以房产、车位等抵扣工资。这种变种形式,本质上仍是欠薪。

年关将至,各地都在积极治理欠薪现象,确保劳动者能安心过年。“以券抵薪”虽然看似个别现象,但呈现出增多趋势,值得警惕和重视。劳动监察部门需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支付工资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行事。企业自身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将员工权益置于不公境地。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通过普法宣传畅通维权渠道,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劳动者面对“以券抵薪”这样的违法行为,应勇敢说“不”,一旦权益受损,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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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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