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焕娇(山西大学)
近日,广东深圳的客运汽车驾驶员徐卓(化名)在求职屡屡碰壁后,意外发现自己被列入了“禁用驾驶人名单”,这份名单中被罗列的人员有百余名,且多与社保缴纳、劳动仲裁等问题有关。深圳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及深圳市道路运输协会没有违规建立《客运企业禁止录用驾驶人名录》,制作该名单系企业自发行为,深圳市道路运输协会已通知涉事客运企业在行业内撤销该名录。(3月12日 澎湃新闻)
企业用工权绝非毫无边界,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私设名单、发号禁令,在违背行业道德的同时,早已触犯法律法规。而且,社保缴纳和公积金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黑名单”的依据毫无合理性可言。
无独有偶,类似事件并非个例。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则劳动纠纷典型案例。某公司设置“黑名单”,将离职员工姜某列入其中,并将“黑名单”事宜告知其他公司。法院判决公司侵害姜某平等就业权,并责令赔偿损失;河南周口一女子从霸王茶姬离职后,店方张贴公示其身份证号,并标注对其予以开除拉黑,禁止她三年内从事相关工作,舆论一片哗然,霸王茶姬官方要求门店道歉慰问……
企业私自行使“拉黑”权力,最终只会让自己登上监管的“黑名单”。目前深圳市道路运输协会已通知涉事客运企业撤销该名录,但这一事件的影响不应被忽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管,完善就业保障法律制度,明确企业“黑名单”的设立边界和程序,对违规企业进行严肃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黑名单”作为“信誉惩处”的一种手段,其制定方、行使方及权力范围必须有明确的框架限定。有关监管部门必须限定企业“拉黑”的权力,倘若企业均私自行使权力,其行业发展必会自我设限。私设名单之风当休矣,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当势在必行。多方监管、多方协同,严守法律红线,方可使就业行于公正平等正轨。
来源:红网
作者:邱焕娇
编辑:刘经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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