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研读广东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和标准都非常明确,唯独在科级及以下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方面,出现了“原则上不乘坐飞机”的相对模糊的字眼。明确规定的东西就是办事的依据,就是原则,不准公费乘坐就是不准乘坐,“原则”何来“上与下”?
这种情况绝非偶见,在一些地方的文件中常有这样的表述。且不说什么是“原则上”不好把握,操作起来存在难度,单单分析其中的原因,就非常发人深省。
其一,预留特权空间。不难看出,模糊表述的背后,存在“原则下”的科级及以下人员能乘坐飞机的情况。同一个级别的干部,“原则下”能乘坐飞机的是些什么人?不外乎两种,一是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一是本人强烈要求,领导同意的。无论是安排还是同意,都跟领导的决定权有关,换句话说,原则是领导在掌握,是领导的特权在决定谁可以不按照原则行事。
其二,预留违规空间。作为制度或者规定,应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按照原则办事,是长期都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点众人皆知。把原则分为“上与下”,原则上的事情合规合法,原则外的事情理所当然是不符合原则的,不符合政策原则的事情,自然是违规。从这个角度看,把原则分为“上与下”,就是在为以后的违规操作做铺垫。
其三,滋生“好官主义”。任何一项规定,都是规范人的行为的。执行制度,并非人人愿意,总有一些人想凌驾于制度规定之上,这一点不容置疑。下级要想“法外施恩”,就得“争取”领导认可。一些领导在死搅蛮缠面前,丧失原则立场,有了“原则上”这样的表述,领导就有了“施恩”的借口,不严格按照原则办事的“好人主义”也就由此诞生。
由此可见,把原则分为“上下”,一方面影响领导干部形象作风,另一方面不利于原则的逗硬和落实,危害力不可低估。我们应当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修复管理“漏洞”,把原则真正当成“原则”,让“原则”“上与下”彻底休矣。
文/钟烁明
来源:红网
作者:钟烁明
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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