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黄某峰等3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东平县警方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焦某在酒店和黄某峰、黄某武等四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行为;二是根据黄某武、卢某刚、郑某才三人供述:“发生性关系时,焦某没有任何反抗,且积极配合。显然,缺少事实根据,更不会令人口服心服。
一是据焦某的舅舅康某讲,2014年1月8日,第一次去东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录口供时,警方将孩子原话“扒我衣服”,记录员在电脑上打字的笔录改成了孩子“把外套脱了,还帮黄某峰脱衣服”。要知道,“扒我衣服”与“帮黄某峰脱衣服”,可是两个截然相反的结果。
二是1月21日第二次做笔录时,焦某的亲戚康某想看看已做好的笔录,一名警员表示“领导特别交代了,不让你看。”笔录不让当事人看,而且康某在监护一栏签字证明“只是在场”。如此笔录,还能作为“认定”的有效“证据”吗?
三是焦某说“后来黄某峰就在别人去买毒品时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我心里非常害怕,想跑,还使劲抓黄某峰的手背和胳膊。”对如此重要“情节”,警方为什么没有“取证”?难道是故意疏忽?以“具体细节因为涉及未成年人保护,不便于讨论”,显然解释不通,缺少说服力。
四是即使焦某是“志愿”,也有可能是受四个吸毒男性成年人的胁迫,而不得已为之。细想一下,一个刚满14岁的女孩,面对如狼似虎的四个吸毒的成年人,不敢反抗,也属“有情可愿”。再说,即使当时反抗,有用吗?再者,仅凭黄某峰等人的一面之词,而不采纳受害人的陈述,就“认定”为“自愿”,显得很“草率”,更缺少完整的证据链。
所以说,要证明“认定”无懈可击,东平警方还需使出更多的和有效的证据来。而事实上,从目前情况看,找不到“上面打了招呼”的人,或找不到干扰公安机关办案的人,要想“翻案”,之乎是不可能的。
也就是说,只有东平县警方的上级机关,或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才能查清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否则,任由东平警方自圆其说,只会将事件“越描越黑”,其结果可想而之。
文/姚明胜
来源:红网
作者:姚明胜
编辑:司马清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