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布会上,人大发言人傅莹在回答媒体有关“财政部随意调整燃油税”提问时表示,“税收法定”的条件已经成熟,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这次大会要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就对税收专属立法权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如果能通过立法法修正案,今后就要加快税收法定落实进程,目标是2020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3月4日新华网)
去年油价连续下跌之后,财政部曾多次上调燃油税,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实际上类似的争议不只是发生在燃油税的调整上,因为税收法定原则没有得到落实,不少税种都不是通过人大立法,而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范的,政府收税缺乏了法律约束,权力可随意发挥的空间增大了,税收的调整就有可能越过民意,而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么一来自然会引发各种收税争议。在依法治国逐渐深入人心的当下,促使政府在各项工作中实现依法行政是大家共同的努力方向,而确保税收法定则是实现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一环。
政府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都来自税收,有了这些税收作为基础,诸如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才能运转起来,正因此,作为一个公民,纳税是基本的义务。但这项义务的前提是,收税必须是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要在政府公共管理成本与公民个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使税负处在合理水平。若政府机关可以随意调整征税规则,那么就很难保证纳税人的利益。这当然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应该出现的。
按照官方的说法,我们的大部分税种由行政机关制定,依据是1985年全国人大给国务院的授权,当时是出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如今,法治理念已经普遍得到认可,尤其是首次聚焦“依法治国”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正如人大发言人傅莹所说,税收法定的条件已经成熟。笔者以为,这种成熟不应只是口头上,还应体现在行动上,人大作为立法和监督机构,应对政府的各项与税收相关的工作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比如去年11月份,新华社曾报道在民生领域,随意增设“附加费”的现象十分普遍,在水费、电费的收取上,一些地方巧立名目,擅自收取了数额庞大的“附加费”,这些所谓“附加费”,本质上是变相的“税”,对于这些,人大显然不能无动于衷,只有监督好政府的权力,遏制各种随意收税,才能真正为税收法定的实现铺平道路,如此,到2020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目标就更加可期。
今年两会的一大看点是,人大将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税收基本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再次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而立法法修正的意义不仅限于此,它更是在提醒政府,不只是税应由立法来定,应依法而收,在政府施政的所有领域,都应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治之下,权力的运行才能回归正常轨道。
文/寇宇龙
来源:红网
作者:寇宇龙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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