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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保障女职工,非得让企业“割肉”?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刘艳秋 2015-04-01 0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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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草案以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立法宗旨,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女职工痛经可带薪休息至少一天。草案还提出,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卫生费;生育或引产可享受不同天数的产假。(3月31日《山西晚报》)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的立法宗旨和条款设计思路,均令人赞赏。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促进性别平等、关爱保障女性权利的多部法律法规,但女职工劳动保护等特殊保护仍显粗放,仍有法律法规执行落实不到位。山西省率先提出针对女职工的“五期”保护,设计了具体的保护条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山西省这部条例的草案提交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闻刊出后,为数不少的网友却发表了担忧,即该草案如果经审议颁布实施,非但不能增强对职业女性的劳动保护,相反削弱了职业女性的竞争力,会加剧未婚或已婚未生育女性的就业难。
  
  这些担心并不多余。如果一家企业完整执行条例草案要求,需要为分别处于孕期、产期等阶段的女职工调整工时安排,要是企业年轻女职工比例较大,意味着流程工时安排将面临经常性调整。企业还将必须依法承担女职工生育、引产等阶段享受假期的成本,这个成本会有多高,同样取决于未婚和已婚未生育女职工人数多少。条例草案要求痛经女职工可休假、要为更年期女职工降低工作量、企业不得让哺乳期女职工加班,等等,这些条款显然都会进一步推高企业的管理成本。
  
  应当说,条例草案的上述条款,确实有助于保障女性的健康,有助于减轻职业女性兼顾工作和家庭而承受的负荷,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要尽到对女性的劳动保护,这方面责任是不是必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就很值得商榷。
  
  多数用人单位都是企业单位,必须考虑企业的流程工时稳定,必然要在可能、合理情况下竭力降低成本,如果雇佣未婚或已婚未生育女性意味着会显著推高成本,还经常性打乱流程工时,相信企业会在招聘时更倾向于录用男性求职者或已婚已育女性。企业实在面临招工困难,不得不选用未婚或已婚未生育女性求职者时,也肯定会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的假期、补贴等因素考虑在内,压低起薪和奖金。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出现上段所述的两种情况,有关部门可以以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歧视部署查处。现在的问题是,就业歧视而今变得越来越隐性化,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同等接受包括未婚和已婚未生育女性求职者的简历,给予其面试机会,再以完全找不出歧视字眼的理由淘汰不想录用的对象。
  
  笔者以为,《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在审议修订过程中,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改由政府承担。条例草案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女职工提供放假、降低工作量等保护,但具体的保护应量化为政府补贴,即企业执行条例草案、履行社会责任可以获得补偿。山西省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在条例草案中加入鼓励企业在法定要求之上,额外增加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的条款,对这类企业给予进一步的税费减免等补偿。这样一来,既没有降低条例草案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水平,也不会对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造成过大影响,避免了劳动保护法规反而造成女性受到就业歧视的后果出现。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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